《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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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户籍在农村的劳动者。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合理引导的原则,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将农民工及其随带配偶、子女的就业、教育、医疗等纳入当地公共服务和管理范
2、围。第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公安、教育、卫生、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服务、管理和权益维护工作。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前款所列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农民工具体受理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工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劳动权益,不得制定和组织实施任何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规定、措施以及不合理限制。第二章就业服务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安全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
3、并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扶持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和安全技能培训工作,制定和落实以培训促就业的激励、奖励和补贴措施。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劳务输出工作机构和信息网络的建设,为农民工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做好劳务输出的组织协调工作,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第八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其他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补贴。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农民工生产安全和疾病防治工作。卫生部门应当将农民工随带子女
4、免疫工作纳入当地免疫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农民工就业所在地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流入地政府负责,公办学校吸纳为主”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安排农民工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子女在农民工就业所在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学习的,在入学条件、收费标准和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应当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收取其他费用。农民工子女返回原籍就学的,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当地公办学校予以接收,学校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第十一条劳动争
5、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加快审理、及时裁决,涉及劳动报酬、保险待遇的应当优先审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第三章工资、保险权益保护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除实行小时、日、周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向农民工支付当月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工资应当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同时提供工资清单。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三条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
6、度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在建设领域和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推行劳动计酬手册制度,对其工资支付情况实施重点监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予批准开工报告。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组织向用工单位派遣农民工的,由劳务派遣组织和农民工按照劳务派遣组织所在地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及转移接续手续
7、,不得以各种名义拒接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对确实无法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非本省户籍农民工,可以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本单位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矿山企业以及从事道路和水上运输、海洋捕捞和养殖、高处悬挂作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等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农民工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作为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参加保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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