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四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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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发布根据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3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四次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基础测绘管理,促进和发展基础测绘事业,发挥基础测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基础测绘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组织实施省人民
2、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编制本省基础测绘规划,并管理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规划、水利、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基础测绘工作,并负责管理本部门的专业测绘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定期更新机制,并保障基础测绘规划的实施。第五条基础测绘是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为国家各个部门和各项专业测绘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而实施测绘的总称。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共享。第六条基础测绘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第七条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基础
3、测绘活动提供便利。第二章规划与实施第八条根据基础测绘规划和更新任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和整理基础测绘成果,建立方便、快捷的基础测绘成果提供制度,确保基础测绘成果共享。因实施重大工程项目急需基础测绘成果而未具备的,必须按本办法分级管理的规定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登记审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纳入本地区基础测绘计划,由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在可以满足技术要求的情况下,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利用已有的基础测绘成果
4、而实施重复测绘。第十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1 .国家三、四等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的建立和复测;2 .国家1:5000、1:IOOOO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更新;3 .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4 .省级基础测绘设施建设;5 .编制本省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的标准样图。第十一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1 .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的加密和复测;2 .国家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更新;3 .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第十二条专业部门为本部门业务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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