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2003年12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docx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2003年12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2003年12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2003年12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第四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
2、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业务指导和协调。涉及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业务指导和协调。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流转供求信息,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提供
3、交易场所和由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无偿开展流转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有条件的地方,按照上述原则,鼓励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发展规模经营。第八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
4、、流转给谁以及何时和以何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主要是农户,也可以是境内农业企业、事业法人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可以是境外农业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业科研推广单位。第九条承包方可以在承包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第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第十一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第十二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江苏省 农村土地 承包 经营权 流转 办法 2003 12 18 人民政府 21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