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四次修订).docx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四次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四次修订).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9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发布根据2002年11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3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四次修订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
2、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以及服务过程中使用的产品。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把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查询。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质量监督检验协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新闻舆论机构,有权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第六条鼓励经营者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对产品质量
3、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名牌产品应当采取措施给予保护。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产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一)有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四)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产品;(五)用户、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调查涉嫌质量违法行为的有关活动;(二)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收据、帐册、凭证、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进入产品存放地和仓库检查产品质量;(四)在监督检查中,对有可
4、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法予以登记保存或者封存;(五)对立案查处的质量违法案件,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质量违法行为时,按照其职责范围行使有关职权。第九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流通领域质量问题反映较多的商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检查。第十条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在制定统一计划时,应当防止重复检验。监督检验应当按照全省统一计划组织实施,任何部门不得超出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验。凡已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
5、下级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都不得对该企业同种产品实施重复监督检验。第十一条违反统一计划的监督检验,受检者有权拒绝。监督检验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凡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不合格产品不得销售和用于经营性服务。第十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是:(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二)经济合同、产品标识、广告宣传中明示的或者以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三)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十四条经省级以上产
6、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和考核合格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法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应当由法定检验机构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监督检验所需样品,由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向受检者随机抽取。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在抽样时,应当出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监督检验任务书;抽取样品的方法和数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监督检验所需样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检验后的样品,除检验损耗或者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应当退还或者按照受检者意见妥善处理。第十六条监督检验必须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方法和期限进行,检验结束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受检者并报送
7、任务下达部门。受检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从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第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检验结果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同一批次产品质量检验结果不一致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复检。为产品加附表明其质量状况的标识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对产品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为当事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第十八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 产品质量 监督管理 办法 根据 2022 人民政府 156 第四 修订
链接地址:https://www.001doc.com/doc/9580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