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根据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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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2002年12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修订自2003年1月3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推广工作,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保障农业机械化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推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2、当加强对农业机械推广工作的领导,制定农业机械推广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对农业机械推广的投入,用于农业机械推广的资金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长;根据财力建立农业机械化发展基金,采取扶持措施,鼓励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完善农业机械推广体系;促进农业机械科技研究开发和教育培训事业;对在推广农业机械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推广管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机械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二章农业机械推广体系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推广机构(以下简称农业机械推广
3、机构)、农业机械科研单位、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乡农业机械推广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农业机械推广服务组织和个人构成农业机械推广体系。农业机械推广机构应当根据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开展农业机械推广工作,加快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普及应用。第七条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的职责是:(一)参与制订农业机械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机械进行试验、考核、示范;(三)提供农业机械技术、信息服务;(四)传授农业机械新技术;(五)指导下级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的农业机械推广活动。第八条农业机械推广机构应当具备试验示范基地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和服务设施。农业机械推广
4、机构的人员构成,应当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其比例应当不少于80机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有计划地接受技术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第九条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的推广服务设施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建设计划。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的在编人员经费和推广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有关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第十条农业机械推广机构承担试验、示范及政府公益性推广项目,实行无偿服务;承担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其他推广项目,实行有偿服务。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到农村开展农业机械推广活动,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第三章农业机械推广管理第H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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