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困境和应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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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困翩!画寸一、引言在全球民商事纠纷解决上,国际社会一直都在致力于发展能够涵盖诉讼、仲裁和调解的多元化体系。在本世纪初,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简称“贸易法委员会)期待借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以国际商事仲裁的成功经验推动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并就此编写了国际商事两解示范法(MOde11aWOnIntematiOna1Commercia1Conci1iation,2002年遹过,简称“示范法);但是,当时未能就核心问题”和解协议的执行问题达成真正一致的意见,因此将如何处理和解协议的执行问题留给选择采用该示范法的各个国家。2014年,制定能规范和执行国际商事调解达
2、成的和解冰议的多边公约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虽然2002年示范法中关于国际执行机制的意见分歧仍然存在,但是经过四年多的协商和努力,贸易法委员会最终在2018年取得共识,达成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或调解公约调解公约于2018年12月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在2019年8月7日在新加坡开放供各国签署,并于2023年9月12日生效。截止2023年3月,它一共有9个批准的绪约国,分别是白俄罗斯、厄瓜多尔、斐济、格鲁吉亚、洪都拉斯、卡塔尔、沙特阿拉伯、土耳其和新加坡。总体上,国际社会对调解公约普遢响应积极,对该公约的实施前景持乐观的态度。我国也有不少观点支持该公约在国内实施
3、,目前研究普遍关注的是如何构建既解决我国核心关切又符合国际先进经验的机制来对接公约。(1)比如商务部:条法司举办调解达成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研讨会,本文以调解的理论和实践困境为基础,审视调解公约在质量控制这一核心问题上可能存在的不足,并分析其在我国实施可能存在的问题,以此来探讨我国对该公约的态度。鉴于现有研究对调解公约相关条文的解释巳经多有分析,本文对此不再着重笔枭,而是基于在争端解决领域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视角,围绕国际商事调解的困境、质量控制难题以及调解公约相关机制的不足展开。二、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既判力困境(一)既判力的厘清既判力是在诉讼程序中援用的概念,通常指确定判决在实体上对于当事人
4、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表现为判决确定后,当事人不得就判决确定的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也不得在其他诉讼中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与本案诉讼相矛盾的主张,同时,法院亦不得作出与该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相矛盾的判断,(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7页。相对于诉权论是关于诉讼的出发点的分析,既判力可以认为是关于诉讼终结点的理论。(4)叁见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56页。既判力是纠纷解决结果执行力的标准,体现了国家时此的认可,对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同样源自国家的主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常有不同国家的法院对同一案件事实都主张或行使管辖
5、权,导致了“平行诉讼”的问题,这体现的也是主权之间的冲突。既判力与执行力既有区别,又息息相关。遹常而言,判决既有既判力,又有执行力;而有的如确认判决、形成判决等只有既判力却无执行力,也有的判决如程序意义上的先予执行裁定、保全裁定等只有执行力而无既判力。因为传统学理和司法实践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既判力客观范围的问题一直都没有得到解决。(5)参见陈晓彤:既判力理论的本土化路径,栽清华法学2019年第4期,第147页。在国际的语境下,既判力的问题就更加复杂。一国内的判决在外国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和终局性问题,存在多种不同的理论和实践。目前主要有效力扩张说、等同效力说和重受考量说等多种理论可以作为分析承认
6、外国判决的效力范围的基础。(6)参见张自合:论经承认的外国法院判决的效力,载探求2013年第1期,第73页。英美法系的国家1般区分“对人判决”与对物判决,这两类判决有不同的特征,因此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也有所不同。(7)参见陈洪杰:外国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问题初探以英国法为中心,栽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第70页。但是在我国,对于外国判决的既判力还没有清晰的指引。(8)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3修订,法释(2023)20号)第2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
7、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可以说否认了该外国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在纽约公约下已经没有疑义,仲裁裁决是否有既判力学界还有争议。(9)参见卜元石:仲裁裁决既判力案例研究与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精细化,戏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1期;高薇:论诉讼与仲教关系中的既判力问题,载法学家2010年第6期。通常而言,仲裁本质上也是一种契约性、民问性和自治性的纠纷处理方式,当事人乐意于和解,又有仲裁庭确保合法,除了部分特殊的情形(如违反公共利益等),国家当无介入的必要。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主要是通过一事不再理”原则而得到一定程度的承认。但是,一事”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影响该原则在适用中的可预见性;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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