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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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1982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利用地下水的管理,对1979年发布的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一、扩大深井收费范围。从1982年5月起,所有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学校、农场、城镇及社队等单位,采用地下水,不论市区和郊县全部实行收费。二、深井水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三、深井水费应当按期缴付。逾期不
2、缴付的,每天增收1%。的滞纳金。四、进一步扩大深井计划用水的范围。从1982年起,在市区和近郊区,对深井继续实行计划用水的同时,远郊区各工业生产单位的深井以及县属深井水厂和供水站(包括城镇、社队)的工业生产用水部分实行计划用水,超计划部分按规定的用水价格10倍收费。1983年起,凡是采用深井水的单位全部实行计划用水。五、地下水开采量大的地区和单位,特别是水源已经比较紧张的地区,为了防止水源枯竭,对原有计划量要适当予以压缩调整。六、由市、县环保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配合深井管理部门,加强对回灌水水质的检验和监督,所需化验费用由深井用户负担。由市地质部门负责对地下水的水质、水位动态进行监测和试验,各
3、深井使用单位必须予以协助。七、凡准备采用深井水的新建、扩建或者搬迁的工厂企业,在制定选址方案时,必须事先征求深井管理部门的意见,由深井管理部门根据地下水分布情况,提出意见,作出合理安排,控制凿井。事后申请的,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予批准。八、严禁无照违章凿井。对违章凿井和无照施工的单位,应当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限期填实已凿深井,并对无照施工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采用的深井水,一律按规定的用水价格10倍收费。九、对节约用水、重复利用率高有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由有关单位或者深井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十、深井收费范围扩大后,郊县深井用户的抄表、收费、调表等工作,可由县自来水厂代办,有关代办、管理等费用在深井收费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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