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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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1994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第二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
2、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o第三条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别确定。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投资利息、税金和管理费等各项因素构成。一九九四年公有住房的出售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出售时再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率。住房的成新折扣率每年为2%。第五条对出售的公有住房(含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套配房
3、)的成本价和实际售价,根据物价指数的情况变化,每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进行调整并确定最低限价。第六条对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者给予以下优惠:(一)按规定享受工龄等优惠。(二)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三)免缴房产税、契税,并缓征地租。(四)购买新建公有住房的,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第七条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建筑面积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按市场价出售。第八条购买公有住房者以现金一次付清全部房款的,可根据现行的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差给予适当的付款折扣。申请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应不低于实际售价的30%。第九条公有住房的出售人免缴营业税、预算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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