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馆捐赠办法》(2000年9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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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科技馆捐赠办法(2000年9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上海科技馆捐赠,规范上海科技馆捐赠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和英文名称)本办法所称的上海科技馆,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于展示科技展品、宣传科普文化知识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上海科技馆的英文名称为:ShanghaiScience&Techno1ogyMuseumo英文缩写为:SSTMo第三条(适用范围)向上海科技馆(以下简称科技馆)捐赠财产(包括资金、实物
2、、技术、劳务以及其他财产)以及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捐赠人)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捐赠人),可以向科技馆无条件或者附义务地捐赠财产。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第五条(受赠人)科技馆为受赠人。科技馆展品征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科技馆捐赠财产的受赠工作。第六条(捐赠财产的程序)捐赠人可以向科技馆提出捐赠的意愿。科技馆应当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的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为捐赠人办妥有关手续。第七条(捐赠财产价值的确定)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按照成本价或者科技馆发布的招标价格确定。捐赠财产价值难以按照成本价
3、或者科技馆发布的招标价格确定的,由科技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第八条(附义务捐赠的范围)捐赠人向科技馆捐赠的,可以与科技馆协商,约定在受赠的同时附带下列义务:(一)为该项捐赠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签字仪式;(二)为捐赠人在科技馆纪念册中做彩页广告;(三)授予捐赠人科技馆展区、展项等冠名权或者将其产品列为科技馆指定产品;(四)授予捐赠人使用科技馆名称、城徽、吉祥物标志的特别许可。除前款规定外,捐赠人可以就捐赠与科技馆协商确定其他附带义务。捐赠人要求附带的义务,超出科技馆职权范围的,科技馆应当事先征得有权决定该项义务的部门和管理机构同意。第九条(对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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