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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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1991年7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测绘成果的管理,保证测绘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测绘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主管本市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测管办)负责组织本市基础测绘成果及其有关专业测绘
2、成果目录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提供使用和日常管理。第三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本市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必须依照规定按年度在第2年6月底前向市测管办汇交下列成果目录或者副本:(一)按国家技术标准测制的三、四等天文大地测量成果及5秒级以上的城市测量成果的全套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二)用于测制1:500-1:25000各种比例尺成图的各种航空摄影底片的目录(一式一份);(三)1:5001:25000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底图的目录及副本,地籍图、影象地图、海图、专题地图的目录(一式一份);(四)正式印制的各种地图(一式两份);(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工程的基本控制测绘成果和图件
3、目录(一式一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年度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由市测管办统一汇编成册。第四条基础测绘成果国家秘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均按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专业测绘成果国家秘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由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管理部门按规定确定,并报市测管办备案;其密级不得低于原使用的地理底图和其他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各部门、各单位使用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国家保密法规进行管理。保密测绘成果的销毁,应当经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严格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向提供该成果的管理机构备案。第五条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可向市测管办查阅目录。下列基础测绘成果,
4、由市测管办统一提供使用:(一)按国家测绘局和上海市城市测绘规范、图式、细则测绘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及航摄影象图;(二)市、区、县、乡等各种行政区域的挂图、地图集、地下管线图;(三)根据国家和本市统一座标系统测量的平面控制点成果;(四)根据国家和本市统一高程系统测量的高程控制点成果;(五)与上述各项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不属于前款范围的测绘成果,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使用。第六条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晒制全区、全县或者相当于全区、全县面积以上的1:5001:5000地形图或者相应的综合管线图,必须凭用图单位公函,经市测管办批准后提供;(二)密级基础测绘成果必须凭统一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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