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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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4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4年5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消灭蚊、蝇、鼠、螳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其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
2、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及县属城镇。第三条凡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第四条除四害工作所需经费,除各级政府对公共无主地区予以补贴外,各单位和住户应予承担。第五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是执行本规定的主管部门。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并会同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除四害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二章控制与处理第六条除四害工作由市、区、县、街道(镇)爱卫会统一领导,各基层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抓好所属系统的除四害工作。第七条除四害应当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杀灭四害等综合防治措施。易招致或者孳生
3、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管理、养护及废弃物处理中,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并严格控制四害的繁殖。第八条各地区、单位、住户应当有防鼠灭鼠措施,可采取堵洞、毒杀、粘捕等方法消灭老鼠。中小单位应当达到无鼠要求;大型单位应当达到以鼠夹法测定,捕鼠不超过2只,或者以粉迹法测定,鼠迹不超过5处,或者鼠征不超过2处;街道(镇)范围内应当达到鼠夹法鼠密度不超过1%,或者粉迹法阳性率不超过5%,或者鼠征阳性率不超过2%o第九条各地区、单位、住户应当积极做好翻缸倒罐、平整洼地等工作,严格控制所管理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场所,并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灭蚊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小单位积水场所不得有蚊虫
4、孳生;中型单位积水场所蚊虫孳生总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大型单位积水场所蚊虫孳生总面积不得超过5平方米;市区及近郊街道(镇)范围内积水场所蚊虫孳生有害率分别不得超过5%和10%o单位内部不得有成蚊集聚。第十条各地区、单位应当加强人畜粪便和废弃物的管理,采取诱捕、拍打和喷洒药物等方法消灭苍蝇。凡易招致苍蝇及孳生苍蝇的行业和场所,应当完善防蝇灭蝇措施。各地区、单位的范围内应当无散在暴露的苍蝇孳生物。小型单位不得有苍蝇孳生;中型单位苍蝇孳生总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大型单位苍蝇孳生总面积不得超过5平方米;各地区范围内苍蝇孳生有害率不得超过5%o生产或者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苍蝇幼虫孳生,不得有成蝇
5、。其它场所(包括居民住房、职工和学生寝室)的有蝇房间不得超过3%,有蝇房间的蝇数不得超过2只。第十一条各地区、单位、住户应当消除螳螂的栖息场所,运用毒杀、粘捕和喷洒药物等方法杀灭嶂螂。成、若虫阳性率不超过5%,平均密度每间不得超过5只;卵峭阳性率不超过2%,平均密度每间不得超过2只。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市和区、县设除害监督员。除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害卫生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分别由市或者区、县爱卫会任命。除害监督员行使下列职责:(一)依据本规定对所管理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除害执勤员开展工作;(三)处理违反本规定的事件。第十三条各街道(县属镇)设除害执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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