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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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1995年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在年老时按养老
2、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Xo从事或者参与个体经营,但已享受其他法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税收优惠)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养老保险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第五条(义务和权利)个体工商户有为本人和帮工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帮工也有为本人按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年老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七条(登
3、记、注销和变更)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人和帮工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个月内,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个体工商户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变更从业人员时,应当在1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第八条(编码、帐户和手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时,应当为个体工商户设立养老保险编码,并为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设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核发养老保险手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生不变。养老保险手册记录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并作为年老时计发养
4、老金的依据。养老保险手册由个人保管。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就业情况发生变化时,养老保险手册随本人转移。第九条(缴费要求)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由个体工商户负责办理。养老保险费应当按月缴纳,不得漏缴、少缴、滞缴。第十条(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照税务部门上一年度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计税工资标准和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并在每年4月1日予以公布。第十一条(缴纳比例)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为前条确定的缴费基数的18%o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
5、定。第十二条(费用列支)养老保险费按以下规定列支:(一)个体工商户为本人和帮工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收入中列支;(二)个体工商户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后收入中列支;(三)帮工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应发工资收入中列支,由个体工商户在应发给帮工的工资收入中代扣。第十三条(个人帐户的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应当每年结算1次,并向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出具养老保险费缴纳清单。第十四条(个人帐户内容)个体工商户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应当包括:(一)个人在税前收入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缴费基数的8%记入的部分;(二)个人在税后收入中缴纳的
6、养老保险费。帮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应当包括:(一)个体工商户为帮工在税前收入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缴费基数的8%记入的部分;(二)个人在工资收入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第十五条(计息利率)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具体利率每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第十六条(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经核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一)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二)1993年1月1日后离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个体经营,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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