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澳门设计”标志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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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关于印发“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澳门设计”标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合作区执委会各工作机构,各相关单位:“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澳门设计”标志管理办法(暂行)已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反映。特此通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2023年10月20日第4/2023号商事服务局规范性文件“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澳门设计”标志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中,“在合
2、作区生产的经澳门审批和注册的中医药产品、食品及保健食品,可以使用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澳门设计标志”的规定,结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合作区“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澳门设计”标志(以下统称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本办法所称标志适用于经澳门审批和注册、在合作区生产的中医药产品、食品及保健食品(以下统称产品)。第三条名词定义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下列用词的定义为:(一)澳门监造,是指经澳门审批和注册的中医药产品、食品及保健食品由标志使用主体在合作区自行完成生产;(二)澳门监制,是指经澳门审批和注册的中医药产品、食品及保健食品由标志使用主体委托具
3、有合法资格的生产企业在合作区完成生产;(三)澳门设计,是指经澳门审批和注册的中医药产品、食品及保健食品在合作区生产并取得澳门有效专利或设计及新型权;(四)中医药产品,是指以中药材、中药饮片或中药提取物为原料,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为了预防及治疗疾病的需要,按规定的处方和制剂工艺将其加工制成一定剂型的中药制品;(五)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食品不含保健食品;(六)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
4、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七)加工增值达百分之三十或以上,是指产品经过申请主体及其受托企业在合作区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三十。计算方式依据以下公式:加工增值=货物内销价格一境外进口料件价格一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X1Oo%230%境外进口料件价格+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货物内销价格,是指将货物向境内区外销售的成交价格;境外进口料件价格,是指企业自境外进口相同货物的原材料的成交价格。该成交价格应包括该料件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是指企业自境内区外采购相同货物的原材料的成交价格,该成交价格应包括该料件运至合作区的运输及其相
5、关费用、保险费;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如有关部门就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关税另有加工增值计算公式的,参照其执行;(A)澳门居民,是指澳门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第四条受托管理机构及职责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委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质品牌促进中心(以下简称澳质品牌促进中心)负责标志运行管理的具体事务,并对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澳质品牌促进中心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标志的设计、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及管理,并依法享有著作权和商标的相关权益;(二)负责制定标志申请、使用指南及相关程序文件;(三)负责组建标志评审专家组,并对专家组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四)负责标志使用申请受理、资格审查、组织评审、备案发证
6、、证后监管、宣传平台建设、品牌权益保护、品牌推广活动等全过程工作。第五条标志使用主体资质审核要求澳质品牌促进中心从以下六个方面审核标志使用主体的资质条件:(一)使用“澳门监造”标志的,应当为在合作区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使用“澳门监制”或“澳门设计”标志的,可为在合作区或澳门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使用标志的合作区企业,其投资人中应当有澳门居民或者在澳门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三)企业的业务范围包括中医药产品、食品或者保健食品领域;(四)企业在申请使用标志时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7、;(五)企业近两年未受到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六)企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使用标志产品审核要求澳质品牌促进中心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拟使用标志产品进行审核:(一)使用“澳门监造”标志的,应当由使用主体在合作区自行完成加工生产且加工增值达百分之三十或以上;(二)使用“澳门监制”标志的,应当由使用主体委托合作区具有合法资格的生产企业完成加工生产且加工增值达百分之三十或以上;(三)使用“澳门设计”标志的,应当在合作区完成加工生产且加工增值达百分之三十或以上,使用主体还应当就对应产品取得澳门有效专利或者设计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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