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docx
《《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2001年9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的管理,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资源,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
2、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架空线,是指架设在城市道路上空的线缆,包括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信息传输线路、电车供电馈线等。第三条(管理原则)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规划、严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则。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管线监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城市道路架空线的管理。本市规划、电力、信息、通信、交通港口、市容环卫、房地、绿化、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新建架空线的规划
3、控制)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不得新设置架空线及其杆架或者在已有的杆架上增设架空线。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城市道路需要新设置架空线及其杆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第六条(临时架空线的管理)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其他活动等原因,需要架设临时架空线的,应当事先将临时架空线架设方案按照城市道路市、区两级管理分工,向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结束后15日内,申报人应当拆除架设的临时架空线。第七条(入地规划与计划)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城市道路的已建架空线,应当逐步埋设入地。
4、市建设交通委应当会同规划、电力、信息、通信、交通港口等管理部门,制订本市架空线入地规划;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架空线入地规划,会同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架空线入地建设计划,并听取相关架空线权属单位的意见。架空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架空线入地建设计划,落实经费、组织实施。第八条(同步入地建设)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的城市道路实施扩建、改建、大修工程的,沿途架空线应当同步埋设入地。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扩建、改建、大修工程建设计划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和相关架空线权属单位。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架
5、空线权属单位及时制定架空线同步入地施工方案,并由架空线权属单位具体实施。制定同步入地施工方案发生争议时,由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因地下管位等原因无法埋设入地的架空线,经市建设交通委审核同意,可暂时予以保留。第九条(预埋管道和共同沟的利用)已有预埋管道或者共同沟的城市道路,沿途新建线缆应当埋入预埋管道或者共同沟。第十条(架空线及杆架的管理)架空线、架空线杆架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其所属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巡视和检查,负责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维修和养护,确保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安全、整洁和完好。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架空线需要维修更新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 上海市 城市道路 架空 线管 办法 根据 2010 12 20 人民政府 52 修正 并重 发布
链接地址:https://www.001doc.com/doc/9578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