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口加工区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docx
《《上海市出口加工区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出口加工区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上海市出口加工区管理办法(2004年9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出口加工区的管理,促进本市加工贸易和对外出口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出口加工区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专门从事出口加工业务的特定经济区域(以下简称加工区)。第三条(管理委员会)各加工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接受加工区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的领导,
2、并依照本办法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加工区内行使下列职责:(一)制订发展规划和计划;(二)负责投资项目、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管理;(三)负责开发建设,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四)配合海关、检验检疫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通关活动实施监管;(五)协调和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管理;(六)承担市和区(县)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责。第四条(投资项目管理)管委会接受市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委托,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加工区内的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并将结果报市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备案。管委会接受市商务部门的委托,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加工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并将结果报市商务部门备案。第五条(企业设立管理
3、)申请在加工区内设立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核准、登记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前置审批的事项,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外资主管部门分别对内、外资企业设立实行集中办理,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前置审批手续。第六条(规划管理)管委会接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事项,并负责相应的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活动。管委会应当在完成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15日内,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管委会违反规定实施规划审批委托
4、事项的,委托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违法审批行为未改正前,委托机关可以收回委托的审批权。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以及用地性质不得随意变更。有变更需要的,管委会应当向原组织编制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该部门论证认可并组织修编后,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由管委会对加工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进行协调及提出意见,并协助用地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第八条(建设工程管理)管委会接受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和加工区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加工区内建设项目立项、工程报建、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进行审批。加工区内工程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市出口加工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 出口加工区 管理办法 根据 2010 12 20 人民政府 52 修正 并重 发布
链接地址:https://www.001doc.com/doc/9578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