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篇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实施方案供借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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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篇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实施方案供借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调动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根据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基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县管乡用”管理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所指的乡村医生包括:一是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正在我县所辖村承担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二是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发证,在我县辖区内从事乡村医生服务工作,年龄已满
2、60周岁的乡村医生。第三条符合本方案第二条的在职乡村医生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60岁以上老年村医生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下同)由单位承担的缴费部分(含补助)和老年村医生生活补助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第二章建立乡村医生准入退出机制第四条严格执业准入。新进入的乡村医生聘用遵循“乡(镇)卫生院聘、村用”原则,必须具备医学学历,在指定的村卫生室执业,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相关工作。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注册工作。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聘用工作、业务指导和管
3、理。第五条建立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应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对未到退出年龄,因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重大事故及违纪违法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予以解聘,并注销其相关资质。第三章社会保险缴费补助及生活补助第六条女性年龄小于50周岁、男性年龄小于60周岁的在职村医生可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女性年龄大于等于50周岁的在职村医生,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档次由单位按照4000元/人/年缴费档次进行代缴费,另外由单位每年为其购买保费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缴费总额的意外伤害保险。村医生可以自愿选
4、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按每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给予补助。单位只承担聘用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不承担补缴及解除聘用合同后的社会保险缴费。第七条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按月发放老年村医生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月30元。第八条符合领取生活补助条件的乡村医生,由个人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原工作所在地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生活补助。第九条乡村医生领取生活补助期间身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经办机构从其身故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助。第四章乡村医生相关认定第十条在职村医生的认定。符合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
5、一步规范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意见的通知(雷府办函J)48号)文件中村医生条件的在岗村医生。所需材料包括乡村医生证、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资花名册、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行医证书等任一原始凭证和复印件。第十一条年满60周岁乡村医生相关认定。1年龄认定。以居民二代身份证为准,截止日期到一年12月31日年龄已满60周岁。2.工作年限认定。按照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实际工作周年计算工作年限,中途有间断的,扣除间断时间累计计算工作年限。乡村医生工作年限证明由当地村两委、卫生院、乡(镇)人民政府、同村或邻村65岁以上群众代表5人以上的签字证明(附件1
6、)。第十二条认定程序。乡村医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如实填写雷波县乡村医生社会保障申请核定表(附件2),并负责提供身份证、工作年限证明等原始证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由所在地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会同村两委初审,填报雷波县乡村医生社会保障申请核定汇总表(附件3),对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乡村医生在村两委、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多地点进行多形式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若有反映公示信息不实的,要及时认真调查核实。公示期满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对相关认定材料逐一复审签章,报送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终审,终审后再由乡(镇)再次公示,作为社会保险缴费或补助计发依据。第五章其它第十三条申报办理时限。在职村医生,由
7、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根据要求,积极组织村医生于年1月31日前完成办理手续。60岁以上老年村医生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为一年1月31日,无故逾期未申报则按自动放弃处理。年2月20日前,各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初审和公示。年3月1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对补助对象相关认定材料逐一复审签章和报送。年3月30日前,由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完成终审工作。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或补缴。(一)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编在职职工派驻到村卫生室工作的;(二)符合考核招聘条件且已纳入编制管理的人员;(三)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被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或被卫生院、社区卫生
8、服务中心解除服务协议的;(四)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卫生规章制度离开工作岗位的;(五)符合领取老年村医生生活补助条件,但在实施前已经死亡的;(六)其他不符合享受政府缴费补助情形的。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社会保险主办单位为县人社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宣传动员。离岗老年村医生生活补助发放主体是县人民政府,具体由县卫生健康局和县财政局办理。第十六条坚持“谁发证、谁管理,谁证明、谁负责”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乡村医生社会保障政策规范有序实施。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挪用截留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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