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工业用地收回收购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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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工业用地收回收购工作意见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省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方案(2023-2023年)和县低效工业企业整治提升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收回收购原则及范围(-)收回收购原则。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自主申请、平等协商、有偿收回收购。(二)收回收购范围。工业用地上企业(以下简称被收回收购人)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二、收回收购责任主体收回收购责任主体为各乡镇(办事处)、经开区或县土地储备中心,相关责任主体可以委托国有公司负责具体实施。三、收回收购补偿(-)土地使用权价值
2、的补偿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并享受奖励;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结合实际予以评估补偿并享受奖励;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收回收购时取得土地的价款予以评估补偿并享受奖励。己出让土地涉及免费用于公共设施建设的,被收回收购人有证据证明已足额缴纳出让金的,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面积结合实际确定用地面积予以评估补偿,但不享受奖励。未缴纳出让金的,不予补偿及奖励。(二)房屋价值的补偿1 .合法建筑由评估机构予以评估补偿并享受奖励。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为准。2 .未登记建筑(1)经认定,
3、已办理相关审批或虽审批但手续不全的,己审批的建筑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并享受奖励;(2)已按工程造价的6%缴纳罚款的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并享受奖励;(3)已缴清有偿使用费的部分,按成本价予以评估补助,但不享受奖励;(4)未经审批或超出审批的部分且未缴有偿使用费或有偿使用费未缴清的,按成本价扣除有偿使用费后予以评估补助,但不享受奖励。(三)附属物及装饰装修的补偿附属物(构筑物)、装饰装修补偿由评估机构予以评估补偿。附属物(构筑物)包含地上、地下附属物(构筑物)。(四)搬迁费1生产设备搬迁费。按评估机构评估净值(不包括铲车等可移动设备、已拆除的废旧设备)的20%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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