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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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债务在内的夫妻财产问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内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到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审理该类案件需严格依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提高该类案件的审理质量与效率,现以典型案件为基础,对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归纳和总结。一、典型案例案例一:债务真实性的认定张某与高某原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张某父
2、母通过银行转账给张某75万元用于其婚内购买房产,转账汇款单的附言注明“支付购房款”,该房产登记在张某与高某二人名下。后高某起诉张某离婚并要求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张某提供其与父母签订的借条一份,以证明75万元购房款系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高某抗辩称,借条形成于张某父母得知双方离婚诉讼后,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案例二: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李某与周某原系夫妻。A公司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系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执行董事,工商登记的财务负责人及联络人均为周某。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以企业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300万元,约定由A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
3、期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周某、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周某抗辩称,其系A公司普通员工,A公司注册成立过程中他人利用周某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该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案例三: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邵某与钟某原系夫妻。邵某向吕某借款15万元用于支付父亲重病医疗费用,吕某诉至法院要求邵某、钟某共同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吕某认为,借款发生在邵某、钟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邵某称其父亲身患重病需要大额医疗费,故应由邵某、钟某举证证明借款为个人债务,否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钟某则认为,邵某父亲所患疾病为常见老年疾病,非重疾,且其父医疗费用在家庭收入可负担的合理范围内,邵某无法证明该笔借款用于父亲的疾病治疗,该借款应
4、认定为邵某的个人债务。案例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举债性质的认定石某与盛某原系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石某与他人育有一子。金某曾向石某出借大额资金。金某认为,借款发生在石某与盛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投入了石某经营的公司,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盛某认为,石某出具借条时已因夫妻关系恶化与盛某分居多年,且石某已在外非婚生子,借条所载钱款未用于石某经营的公司,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二、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的审理难点(-)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界定难家庭日常生活水准界定难表现在: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异、家庭成员财产状况和消费模式不同,导致难以确定统一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具体标准。
5、夫妻共同生活范畴界定难表现在:家庭消费模式和生活结构的升级变化,使得夫妻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消费开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标准界定难表现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提出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共同经营”含义不尽相同。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裁判规则并不统一。(二)证据获取审查难第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
6、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确定债务的用途是判断和认定债务性质的关键。该类案件所涉标的通常为货币,债权人、债务人对借贷发生后货币在家庭内部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轨迹均很难举证证明。第二,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是否处于分居、矛盾激化、婚姻危机状态)对于甄别夫妻间是否存在规避债务、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证明夫妻感情优劣对于夫妻一方或债权人均非易事。第三,司法实践中存在夫妻双方具有举债合意但未共同签名确认的情形。一旦未签名配偶否认,法院往往很难认定夫妻双方存在举债合意。(三)父母家庭对
7、核心家庭出资性质认定难实践中,在核心家庭遭遇婚姻危机时,对核心家庭有过出资贡献的父母或其子女往往凭借据等(或为补签)要求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进而主张此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在难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情况下,各地法院对此种情形的判决结果并不统一:某些法院认为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父母在其子女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认为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但另有法院认为父母于子女婚后为核心家庭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三、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平等保护原则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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