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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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五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范开展,切实提升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规则、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库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24日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
2、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第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并通过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定决策草案的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确保决策内容合法合规。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在进行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时,应当重点审查主体权限、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决
3、策程序情况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听取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报请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将决策草案送请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第六条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二)决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三)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四)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五)公众主要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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