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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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所称“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是以全区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为对象,以支持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为目的,各银行机构按照“小额流动、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低收入农户提供小额信贷服务。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补助资金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低收入农户已享受的农户小额普惠贷款,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可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第二章职责分工(-)
2、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共同负责全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指导。(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对象的审核认定;及时向银行机构提供和更新低收入农户名单;协助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额度的认定、农户信用评定和到期逾期贷款的催收;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每月数据上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工作;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使用。(三)区财政局。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使用监管;配合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额度审定工作。(四)乡镇(街道)。引导低收入农户转变观念、发展生产、自主创业,重点发展短、平、
3、快的种、养、加等项目;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对象的审核把关;对低收入农户小额贴息申请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配合开展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政策宣传。(五)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对接人民银行分行运用政策工具,支持银行机构发放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等业务的政策指导和管理。负责协调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分局指导银行机构对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适当提高不良率目标3个百分点以内,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机构内部考核评价扣分因素。发现银行机构在政策落实不到位、违法违规等问题,及时告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分局、人民银行分行,督促其整改。(六)银行机构。负责评定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授信额度;
4、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的发放、收回,对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补助资金的核算及发放,并对贴息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第三章贷款实施(-)贷款对象。申请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的对象为我区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贷款对象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原则上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贷款对象退出建档立卡范围后,已发放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在贷款到期前可继续享受贷款贴息支持。(二)贷款用途。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
5、实行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对象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三)贷款方式。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采用信用发放,贷款对象无需提供担保抵押,一次授信,随用随贷,随时归还,循环使用。(四)授信额度和贷款额度。银行机构根据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信用状况、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原则上每户3万-30万元(含)。扶持对象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实际所需金额申请贷款。(五)贷款申请、审核、发放。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对象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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