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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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五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范开展,切实提升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规则、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库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24日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
2、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规则。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市和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决策事项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其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
3、、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网络平台互动等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第六条采取座谈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与决策相关的群体,或者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协会、商会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于座谈会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送达与会代表。因情况紧急等原因不能提前送达的,应当经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书面同意,并在座谈会上予以说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与会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对与会代表在座谈会过程中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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