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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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23日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 42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措施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2、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到2023年,基本建立医疗救助对象精准识别、救助费用综合保障、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多元协同救助、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等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织密扎牢医疗保障“安全网”,确保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基本医疗有保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3、安全感。二、工作措施(一)健全医疗救助对象精准识别机制1 .精准认定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群众,实施分类救助。本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低收入家庭成员,下同)以及符合本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属于上述人员,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给予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医保局等部门合理确定。(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2 .交互共享医疗救助对象信息。畅通部门间信息交互渠道,实现
4、跨部门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按职责认定困难群众身份后,市民政部门通过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共享困难群众身份信息,市医保经办机构获取相关信息后,为新增医疗救助对象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添加享受待遇标识,退出人员及时摘除标识。建立信息比对机制,动态掌握困难群众救助情况,优化工作流程,确保人费对应、足额缴纳、及时参保、兑现待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委网信办、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二)强化救助费用综合保障机制3 .夯实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全面落实基本医保相关政策,巩固提升门诊保障待遇水平,统筹提高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妥善解决参保人员基本
5、医疗保障问题。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类别给予分类资助。分类资助参保流程和工作办法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人民政府)4 .巩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本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按上年度发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驰左右确定,住院(含门诊慢特病,下同)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达到60%以上。继续实施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参加基本医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在普通参保人员的基础上降低50虬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进一步减轻医疗救助对象大病费用负担。(责任单位:市医保
6、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5 .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其中,门诊医疗救助比例为50%,不设起付标准,最高救助限额为特困人员1000元、其他医疗救助对象400元,住院医疗救助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分别为75%和70%,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发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救助比例为65%o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住院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1万元,救助比例为50%
7、,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人民政府)()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机制6 .开展依申请医疗救助。将本市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调整为依申请医疗救助,所需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其他补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实施救助,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发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救助比例为50%,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7 .强化高额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健全因病致贫返贫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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