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房风貌指引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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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贵州省农村住房建设,提升农村住房品质,塑造具有贵州特色的乡村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农村住房风貌整治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等活动。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坚持规划引领、科学选址、因地制宜、安全适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传承文化、彰显特色的原则,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相结合,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相融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乡村风貌品质。第四条农村住房建设应遵循城乡规划,符合土地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农村住房设计、建设施工
2、和风貌整治等活动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农村住房设计、建设施工和风貌整治等活动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推行绿色建造方式,提高农村住房品质。第七条本导则是贵州省农村住房风貌的指导性文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划设计第八条农村住房建设应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新建住房应位于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中居住点或保留村庄内,不得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和地震断裂带等
3、危险区域选址建房。第九条农村住房设计应根据当地气候、地形地貌、民族文化等特点,结合当地传统建筑风貌和居民生活习惯,因地制宜确定建筑风貌和建筑形式。鼓励采用坡屋顶、小青瓦、白灰墙等传统建筑元素,突出地域特色和文化传承。第十条农村住房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合理确定建筑平面布局和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应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和当地生活习惯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不超过33米。鼓励采用分户独栋或联排别型等建筑形式,提高居住品质。第十一条农村住房设计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建筑材料特点合理确定建筑结构和建筑材料。建筑结构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鼓励采用木结构、轻钢结构等新型结构体系
4、。建筑材料应选用环保、节能、耐久性好的材料,鼓励使用当地石材、木材等传统建筑材料。第十二条农村住房设计应根据当地自然环境和民族文化特点合理确定建筑色彩和装饰风格。建筑色彩应以白色、灰色为主色调,搭配当地传统建筑色彩和装饰元素,突出地域特色和文化传承。装饰风格应根据当地民族文化特点和生活习惯确定,鼓励采用传统装饰元素和现代装饰风格相结合的方式。第十三条农村住房设计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居民生活习惯合理确定建筑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应包括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等必要的生活设施,鼓励设置太阳能热水器、空调等设施提高居住舒适度。配套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方便居民使用和维护。第十四条农村住房设计应根据当
5、地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合理确定建筑退让和间距。建筑退让应根据规划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满足日照、通风、消防等要求。建筑间距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居民生活习惯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小间距要求。第十五条农村住房设计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筑风貌整治方案。风貌整治方案应根据当地自然环境和民族文化特点制定,包括建筑立面整治、色彩整治、装饰整治等方面。整治方案应以保留传统风貌为主,兼顾现代审美需求,突出地域特色和文化传承。第三章建设施工第十六条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建设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建设质量和安全。第十七条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
6、织设计方案,明确施工顺序和方法、材料使用计划等内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第十八条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应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建设质量和安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有序。第十九条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应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控制施工噪音、扬尘等污染物的排放,减少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影响。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环保标志和环保设施,确保施工现场整洁有序。第二十条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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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 风貌 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