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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都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管理,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促进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
2、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第三条在花都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报废汽车、危险废物、严控废物、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及管理,废弃电子产品的处理利用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第五条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着力推动再生资源交易平台发展;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饮料瓶等为突
3、破口,在有条件的社区、商场等公共场所试点设立智能型自动回收机;鼓励龙头企业推行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加盟)等方式,提高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规模化和组织化水平。探索“两网”协同发展的新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的协调发展,在收集、回收、转运分拣、处理等重点环节加强对接。探索逆向物流建设的新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上游生产商、销售商合作,通过“以旧换新”等方式,利用现有物流体系,试点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品种逆向物流体系建设。第六条鼓励应用分拣加工新技术。鼓励研发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加工设备,提供再生资源分拣加工整体解决方案,提高分拣加工的科学化、精细
4、化水平。第二章网点设置管理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遵循便民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管理以及保障公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原则,选址适当,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应具备一定的经营场地,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卫生设施和作业设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第九条申请设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布局规划,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第十条下列区域和地点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批注W:广州市经济贸易委
5、员公关于卬发广州市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穗经贸函(2007)309号)二、3I(一)铁路沿线、机场、港口、输变电站、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距离500米内;批注2J: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公关于卬发广州市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穗经贸函(2007)309号)二、4I(二)22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15米内、50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20米内的电力线路保护区走廊;I(三)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已经在上述区域和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应当逐步迁出。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禁止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区域和地点另有
6、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回收经营管理第十一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营业执照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是否包含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月汇总整理我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名单,推送至区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营业范围涉及废旧金属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该类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名单推送至公安机关。第十三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
7、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备案登记证明原件、经营管理制度、回收价格表、监督电话等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本企业设在社区的回收站点、从事社区回收的工作人员和用于社区回收的运输工具进行统一标识。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内只能对再生资源进行简单分类,不得从事再生资源拆解、清洗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加工业务。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按照规划建设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并且按环境保护的相关规
8、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废水、废气、噪音等污染。第十六条鼓励回收站点与再生资源分拣交易中心直接对接,支持再生资源经营者将回收物直接交售给分拣交易中心或由分拣交易中心当日清收,不在回收站点储存。对于分拣出来的不可回收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进行分类投放,严禁将分拣出来的工业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投放及处置。第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购、储存、运输、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加强火源、电源安全管理;(二)在回收、中转、分选、加工处理过程中,不得占用公共场地;(三)保持周边环境整洁并定期消毒,严格控制噪声、粉尘、异味等污染,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工
9、作和生活;(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相关规定。第十八条运输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金属专用器材,应当携带收购合同或者出售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运载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金属专用器材的交通工具进行查验。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它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遵守电子废弃物、旧货流通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与企业、居民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第二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
10、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第二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一)枪支、弹药;(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及其容器,以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三
11、)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国家规定的历史文物;(五)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六)标有“秘密”“机密”“绝密”字样的国家秘密载体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如文件、资料、书刊、图纸、光盘、U盘、磁盘、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发现上述规定禁止回收的物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禁止下列行为:(一)蓄意串通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二)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操纵市场为目的,合伙哄抬或压低再生资源的价格;(三)违反环境保护
12、有关规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四)沿街招揽,非法占道经营和堆放;(五)任意将易发生污染泄漏的破损废旧电池、电子元件堆放和存储在未做防渗措施的地面;(六)其他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是我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牵头组织实施本规则。第二十六条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治安管理,负责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工作。严厉打击销脏窝赃、非法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等违法行为。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
13、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属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属赃物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隐瞒真实情况、申报虚假住所信息、提交虚假住所使用证明,以及未经登记擅自变更住所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商事主体,按规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第二十八条区消防大队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消防管理,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第二十九条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区分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处理过程中污染防治
14、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第三十条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违建场所进行拆除,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场所外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各镇(街)应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日常巡查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有关监管工作。第三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二)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三
15、)反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建议和要求,维护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五)负责对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章法律责任I第三十四条I违反本规则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弊鼎r;卷鬣器/之十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I(一)I在本市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1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笫二十二条J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I(二)I违反本规则规定,运输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金属咿嬴一州而再生资濠回收利用管时定第二十专用器材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的,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IOOO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发现运输物品是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属于赃物的,依照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