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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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货物和服务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学校采购制度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物资采购招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或学校二级单位采购工作组组织的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纳入XX大学货物和服务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公开征集专家主要面向校内,部分专业类别若在校内未能征
2、集到足够数量的专家,可从校外公开征集。第七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或相关领域工作;(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服从管理,接受监督;(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独立依法履行评审任务;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一)信息变动后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3、;(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良记录行为;(四)受到刑事处罚。第三章抽取与使用管理第十一条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政府采购项目成员人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非政府采购项目成员人数至少三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十二条非科研类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从财政部专家库中抽取,科研类政府采购项目从财政部或学校评审专家库中抽取;非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可在学校评审专家库和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院处采购项目还可由院处采购工作组推荐产生。第十三条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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