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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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和X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2、。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第四条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五条调拨、捐赠程序(一)校内各单位之间调拨的设备,经双方协商并报国定办理审批及转账手续。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填写XX大学定资产转接单,按规(二)向校外调拨、捐赠的设备、物资,必须登记造册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第六条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程序(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XX大学固定资产报减、报废及变价处理审批表。(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提出处置意见。(四)学校主管
3、校领导签署意见。(五)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六)根据批复进行处置。第七条报损程序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时,属责任事故由责任人按XX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的规定赔偿;非责任事故由使用单位填写XX大学固定资产报减、报废及变价处理审批表,按各级管理权限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销账手续。第八条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审批权限(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使用1 .凡一次性使用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2 .凡一次性使用固定资产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无形资产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
4、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3 .凡一次性使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5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事项,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4 .凡一次性使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事项,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5 .凡一次性使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3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事项,由校长办公会通过,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6 .凡一次性使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800万元以上的事项,由校长办公会通过,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1 .凡
5、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事项,经归口管理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2 .凡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5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无形资产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事项,经学校组织技术鉴定后,由国资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3 .凡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100万以上、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无形资产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事项,经学校组织技术鉴定后,由校长办公会审定,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4 .凡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300万以上、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事项,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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