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开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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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开通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开通应遵循下列要求:1系统调试开通的基本要求D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开通工作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安装结束,并得到竣工报告单后才能进行。2)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开通前,必须具备下列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方框图;火灾自动报警的建筑平面图;设备安装技术文件安装尺寸图(包括控制设备、联动设备的安装图、测器预埋件、端子箱安装尺寸等);变更设计部分的实际施工图;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安装验收单;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检测记录);安装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测试记录);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含电路图及备用电源的充放电
2、说明)。2)调试前的准备调试开通前应认真检查集中报警控制器、区域报警控制器、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报警设备规格、型号和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备品备件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是否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使用规范有关规定的要求。检查系统线路是否正确无误。在查线过程中一定要按生产厂家的说明,使用合适的工具检查线路,避免设备上元器件的损坏。对于检查出的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等应一一加以排除。在调试开通前的检查中,如发现设计安装问题及影响调试开通的其他问题,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并有文字记载。在正式进行系统调试时,首先,应分别对集中报警控制器、区域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装置和消防控
3、制设备按生产厂家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单机通电检查试验,正常后才能接入系统进行调试。3)系统调试在调试开通过程中,单机接入系统通电后,应对报警控制器做火灾报警自检功能、消音、复位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警优先功能、报警记忆功能、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等功能检查。在通电检查中,上述所有功能都必须符合GB4717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对于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其他功能,如脉冲复位、区域交叉和报警级别等在调试开通时也应逐一检查。按设计文件和设计要求,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种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其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应正常。检查主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容量,其容量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4717)的规定。应进行主电源和备用的自动转换试验,主、备电源应能自动转换,并符合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4717)的要求。给备用电源连续进行3次充电,其功能应正常。系统功能调试正常后,应使用专用加烟和加温等试验器对安装的每只探测器进行加烟(或加温)试验,动作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按系统调试程序进行系统功能的自检,系统调试完全正常后,应连续无故障运行120小时,填写调试开通报告,然后才能进行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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