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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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要求,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建设、验收、运行维护、数据管理和监督执法。第三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
2、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监控设备、通信传输网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组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流量(速)计、水质自动采样器、视频监控、工况运行、用电(用能)监控设备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排污单位现场端自动监测监控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网络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包括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平台和硬件设备。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平台包括用于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软件平台(包括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使用的“管理端”和供排污
3、单位使用的“企业端”)及计算机机房硬件等设备。.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本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包括:(一)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省、市相关要求,确定和及时更新本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录,并及时依法公开。(二)负责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安装、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指导、监督、考核、评价,制定及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三)负责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以及自动监测数据的接收存储、分析处理、督办提醒、证据收集、违法认定、依法公开等监督管理应用。(四)指导督促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工作,开
4、展现场帮扶指导,对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本地区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五)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对本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安装、验收、运行维护、监测数据审核以及比对监测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系统数据超标、数据异常、未按规定安装、联网、运行监测设备等预警信息按权限进行监督管理。对监测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排污单位,应当实施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污染源监控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经费,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第五条(排污单位职责)排污单位可以自行运维或委托运维单位运行维护,与运维单位签订合同
5、中不得约定将应当承担的法定污染防治责任转移给运维单位。排污单位应承担如下职责:(一)按照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和监测站房。(二)负责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联网、验收及安全管理工作。(三)负责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使用经计量检定或校准有效的设备,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四)负责规范处置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运行维护中产生的废液。(五)负责对社会化运维单位服务保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建立、落实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定期校验和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等运行管理制度。(六)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设备供应商职责)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供应商,应向排污单位提供符合国家
6、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得影响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参数和数据的准确有效性。第七条(运维单位职责)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运维单位受排污单位委托,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提供服务保障,不得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第八条(检测机构职责)承担比对监测或抽检工作的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监测数据和记录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并保存相关现场原始记录与影像备查。第九条(行业协会职责)行业协会履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的行业自律职能,包括协助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制定行业企业共同遵守的标准规范等。第十条(公
7、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排污单位闲置、拆除、破坏自动监测设备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测设备参数和数据等未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举报。第二章安装建设第十一条(安装单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在线视频监控设备,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控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一)排放废水、废气污染物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中要求自动监测的;(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中要求应实施自动监测的;(四)其他未纳入重
8、点排污单位管理,但因严重干扰周围环境、影响居民生活,纳入市生态环境部门重点监管的建筑施工工地、餐饮等排污单位。(五)生态环境部、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主动、自愿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排污单位开展设备联网和数据传输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可以暂不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一)停产一年以上或已经关闭、拆除、搬迁的;(二)符合要求申请停用的;(三)污染物排放浓度长期低于现有自动监测设备检出限。(四)国家或省、市规定的其他可以暂不安装的情形。第十二条(安装要求)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安装、监测、运行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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