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会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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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军总医院对外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严格执行总后卫生部(2005)卫医字第54号关于转发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第二条 医务部负责医师对外会诊管理工作,本院医师外出会诊必须经医务部批准,严禁科室和个人未经批准私自外出会诊。第三条本院医师外出会诊审批:科室行政主任或负责工作的副主任外出会诊需医务部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其他医师外出会诊由医务部领导审批。节假日及8小时以外会诊,由医务部值班员酌情安排,并报值班院首长批准。特殊时期按特定要求审批。第四条 外院(下称邀请医疗机构)邀请本院医师会诊时,需向医务部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
2、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及理由、时间和费用等,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急诊情况下,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第五条医院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医院因故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由医务部负责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第六条科室在派遣医师外出会诊时,要安排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会诊期间,会诊医师要严格执行国家、军队和医院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诊疗操作技术常规,杜绝发生医疗纠纷。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邀请医疗机构,按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并在返回医院2个工作日内将
3、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部。第七条 医师外出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额度由各专科和经济计划科商定)。市内交通费或京外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由邀请医疗机构支付或结算,不得重复收费。第八条医院将按季度统计发放医师会诊费用,按照平时50%,节假日及8小时以外时间100%的标准,将所收到的会诊费用作为医师外出会诊的报酬。第九条严禁医师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私自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和收受、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一经举报核实后,由医务部记入考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据执业医师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海军总医院医德医风建设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医院临床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来我院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填报海军总医院会诊邀请函,内容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及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由医务部批准并加盖医务部公章。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监护人或患者明确授权的被委托人同意,并履行知情同意和签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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