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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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管理,保证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推动我国企业计量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是指由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证明企业(或其他组织)能够满足顾客、组织、法律法规等对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质量管理要求,并符合国家标准GB/T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质量管理要求的认证活动。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第三条国家
2、对测量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的认证制度。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坚持政府推动、企业自愿的原则。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推广测量管理体系在企业中的应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从事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由国家认监委按照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并征求国家质检总局意见。获得批准的认证机构,方可从事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第七条申请设立从事
3、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具备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从事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有30名以上具有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资格的专职审核人员。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制定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确定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和认证程序。认证机构可以制定内部相关规范、规则,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实施。第九条从事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按规定要求开展认证工作;(二)按照规定对获得认证的企业,颁发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决定允许或者停止使用认证标志;(三)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四)对认证企业的持续符合性进行监督检查;(五)受理有关的认证投诉、申
4、诉和争议工作。第十条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设置非法人分支机构需要得到国家认监委的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第十一条从事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审核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从事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培训的机构须得到国家认监委的批准,按照指定的培训课程开展相关的培训工作。第三章认证程序第十二条申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硬件设施、资产状况、信用等级、经营情况等;(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证明其合法经营的其他资质证明复印件;(三)申请人的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文件;(四)保证执行测量管理体系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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