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公司章程(章程多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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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适用于不设董事会的非一人有限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三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第五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之日起生效(涉及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有关条款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第六条 公司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合法、真实、有效的签章及申
2、请登记材料。因提交虚假材料造成的争议、纠纷、诉讼由股东承担相关责任。第七条 公司改变登记事项,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八条公司名称:第九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十一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
3、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未获批准前不得从事相关项目的经营。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十三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
4、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第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六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第十七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姓名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缴付日期第十八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
5、出资的,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
6、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
7、章程;(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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