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资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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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指南编号:04015境内 单位租用 境外卫星资源核准服务指南(完整版)发布日期:2017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7年5月25日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核准服务指南适用范本审批事项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申请租用境外卫星资源的公司。二、事项审查类型该事项的审查类型是:前审后批型。三、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47项。U!、受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五、决定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六、数量限制本审批事项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租用方获得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经营许可;(二)现有卫星转发器资源不能满足
2、用户对卫星转发器的数量、频率、业务覆盖范围等方面的需求;(三)拟租用的境外卫星转发器资源满足条件:完成与我国卫星网络和地面无线电台(站)之间的频率协调,卫星性能指标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八、禁止性要求1 .不是依法设立的公司;2 .未取得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经营许可;3 .申请主体无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有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或公司一年内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违规记录;4 .拟租用的境外卫星转发器资源不满足规定的有关条件。九、申请材料目录(一)卫星转发器资源拥有和使用情况;(二)租用卫星转发器资源计划书,具体内容包括:1、境外
3、卫星转发器资源所有者的基本情况;2、拟租用卫星转发器资源的基本情况(包括与我国卫星网络和地面无线电台(站)之间的频率协调的证明材料、卫星性能指标和技术参数的基本情况等);3、租用卫星转发器资源的必要性;4、租用卫星转发器资源的用途;5、与境外卫星转发器资源所有者的合作方式。(四)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十、申请材料接收申请者可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接收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信息通信业务受理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1号联系电话:010-82140090十一、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核准办理基本流程是十二、办理方式申请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卫
4、星通信业务市场的通知(信电函2013123号)等规定的相关文件。十三、办理时限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U!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十五、审批结果决定书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XXX公司申请XXX卫星转发器经营许可的批复9r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5 xittticw5 F;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叫,冬公司;申请BK H星然发器经管许可的批”L l = g ji 公司*体公司关弓 一 *JtM*M* Vnl 1.)收赤级环交.现批
5、复如下bIi-、网意你公司关于二工星发发器催曾卷芍,颗厩i10 卫星正式在轨运管后,l卫星上传输的用户业务将转至: 一工星, 工将不再务为可购买或租用的卫星绕发器资源按照电信业务经管许可管理办漆%,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号令)规定,我部将对你公司蓄硝电信曳务登1HE的*螂41康变更二、作合工鲁换“ 卫星之苜应按服 无良电身覆力关第定,.鱼停办iHi微率麦毒主!我bi境内使用的审批手续,薪得批HUh*r在我is境内使更工工短发器也建卫星网络、开展相关殳多三、你公勾在 一卫星普授施星的if *录*效措施 *降工.平台.挖及建行就忠,保障网格和信星十六、结果送达1 .结果通知:审批结束后,将
6、在部网站公布批复文件内容,并由呼叫中心电话通知申请者领取批复文件。2 .送达时限:作出批准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日内向申请者颁发批复文件。3 .领取手续:领取人需携带相关证件材料(1)法定代表人领取: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非法定代表人领取:领取人应出示领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4 .领取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1:00;下午:13:3016:30o5 .领取地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信息通信业务受理中心(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1号)。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1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2)当事人
7、对做出的行政决定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3)当事人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4)当事人对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当事人对于审批部门和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审批部门和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2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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