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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50XX202X有色金属加工工程项目规范ProjectcodeforNonferrousemeta1workingengineering(征求意见稿)202X-XX-XX发布202X-XX-XX实施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 总则12基本规定13规划和布局11.1 厂址选择11.2 总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14主要生产设施14.1 一般规定14.2 原料处理和熔铸设施24.3 其他主要生产设施35施工安装和验收16维修与拆除1附:条文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1总贝!11.0.1为促进我国有色金属加工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有效地保障人
2、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现工程的基本功能和性能,制定本规范。1.0.2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有色金属加工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1.0.3有色金属加工工程应以实现安全生产、节能高效、保护环境为目标,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符合国家能源、生态环境、土地利用和应急管理等政策;2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3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鼓励工程技术创新;4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运行维护水平。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
3、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基本规定2.0.1有色金属加工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要求。2.0.2有色金属加工工程的项目功能和组成应满足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的生产要求。2.0.3有色金属加工工程项目应采用节能、环保、安全的工艺和设备,不应采用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及装备。2.0.4有色金属加工工程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等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规划和布局3.1 厂址选择3.1.1 厂址选择应符合自然环境条件、资源条件、工业布局、物料运输方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工业园区规划的要求
4、。3.1.2 厂址应选择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及潮涌危害的地区。当条件受限时,应采取防洪、排涝措施。不同规模企业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表3.1.1工矿企业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防护等级工矿企业规模防洪标准重现期(年)1特大型200-100II大型10050III中型5020IV小型20103.1.3 厂址选择不得占用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不应对现有土地和植被的水土保持功能造成破坏。3.1.4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需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条件。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1全新世活动断裂和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受海啸或潮涌危害的地区;2国务院
5、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或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疗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保护的区域;3具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4供水水源的卫生保护区;5存在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6采矿陷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7爆破危险区界限内;8经安全评估存在风险的水库、尾矿库、废物堆场的下游以及堤坝决溃时可能淹没的地区;9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等有影响的范围内。3.2总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3.2.1 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有色金属企业与居民区之间的防护距
6、离应根据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3.2.2 存在爆炸风险的生产厂房和仓库、储罐,与其他车间、相邻企业的厂房、外部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标准的规定。3.2.3 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按照防洪标准确定洪水重现期的设计水位0.5m,当有波浪侵袭和存在壅水现象时,应加上波浪侵袭高度和壅水高度;2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厂区周围汇水区域内的设计频率内涝水位;当场地设计标高不能高于厂区周围汇水区域内的设计频率内涝水位时,应设置防洪、防潮堤和采取防、排内涝水措施。3.2.4 管线内介质具有毒性、易燃、易爆性质时,严禁穿越与管线无关的建筑、生产装置或贮罐区
7、。3.2.5 下列管线严禁共沟敷设:1可燃气体管、易燃液体管及易爆、有毒、有腐蚀性介质的管线;2氧气管与易燃、可燃液体管;3消防水管与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易燃、易爆气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线;4通信电缆、电力电缆与热力管线、可燃(易爆)气体管、易燃液体管及有腐蚀性介质的管线。3.2.6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生产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建(构)筑物和甲、乙、丙类液体及可燃、易燃气体储罐区。3.2.7 运送铝、镁等金属液体车辆通过的道路,纵坡不应大于6%。4主要生产设施4.1 一般规定4.1.1 熔炼、保温设备及加热、热处理设备严禁直接采用煤或未经净化的
8、发生炉煤气作为燃料。4.1.2 采用煤气、天然气、液化气等可燃气体作为燃料的熔炼炉、保温炉、加热炉、热处理炉等设备在可能发生泄漏、聚集的场所应设置固定式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应按相关规定采取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烧嘴等燃烧装置,应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4.1.3 露天设置的可燃气(液)体的钢质储罐,应设置防雷接地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闪接杆、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罐体;2装有阻火器的甲、乙类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闪接杆、线;3罐顶设有放散管的可燃气体储罐应设置闪接杆。4.1.4 使用氨气(液氨)、氯气(液氯)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厂房(场所),安
9、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气体浓度监测及报警装置;2应选用防爆型的生产设备及电气设备;3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4应设置泄漏应急处理装置。1.1.5 在使用酸、碱的作业场所,应采取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并应设置洗眼器和安全喷淋洗涤设施。1.1.6 贮存和使用含重金属的液体或液氯、酸、碱等有害化学品的场所,应设置围堰、事故池。围堰、地面及事故池应防渗、防腐,露天场所应防雨。1.1.7 处理有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应设置在负压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防爆型布袋除尘器,且应采用抗静电并阻燃滤料。2应设置自闭式泄压装置。3应设置安全联锁装置或遥控装置,当存在爆炸危险时切断所有电机电源。1.1.
10、8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防爆墙、泄爆口等泄压设施。1.1.9 存在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的生产车间,应设置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设施及设备,并应设置应急通道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1.1.10 厂界噪声和车间工作区域噪声水平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噪声标准的要求。1.1.11 有色金属加工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和鉴别方法对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利用处置和环境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有关要求。1.1.12 收集的烟尘灰
11、、熔渣、废水及废液处理产生的污泥等含有皱、镉、碑、铭、银等有毒元素的铜合金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暂存库堆存;不回收利用时,应采取无害化处理或安全处置措施1.1.13 废水、废液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含钺、铭、镉、神、铅、镇等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液及漂洗废水,应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严禁超标排放。1.1.14 产生烟(粉)尘、二氧化硫、酸雾和其他有害气体的作业区,应设置通风净化装置;当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浓度超过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要求,或烟气量超过相关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时,应设置脱硫、脱硝系统。1.1.15 主要生产设施建筑物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结构
12、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1.1.16 主要生产设施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丁类,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2 原料处理和熔铸设施4.2.1 废铜、废铝采用高温火法进行表面预处理和再生熔炼时,预处理设备和熔炼炉炉门及扒渣口等应设置集气罩,机械排烟系统应设置急冷却、活性炭吸附和高效除尘器等处理装置,并应防止或减少二嗯英类有害物质的产生。4.2.2 熔炼设备应设置排烟和除尘处理设施;当烟气中酸性有害气体超标时,应进行脱硫、脱酸处理。4.2.3 熔炼、铸造含有镀、镉等有毒元素的铜合金时,应对烟尘逸散点采取密闭收集净化措施。经净化后的烟气应达到排放标准。4.2.4 镁合金熔炉应采取完全封闭的气体保
13、护措施,禁止使用六氯乙烷和SF6作为精炼剂、保护气体。4.2.5 钛材熔炼用真空自耗电弧炉应设置防爆、泄爆设施。4.2.6 倾动式熔炼炉、保温炉的液压驱动装置,应具有紧急停止时炉体能自动倾动至安全位置的功能。4.2.7 铜及铜合金感应熔炼炉和感应保温炉应设置事故坑和事故应急水,事故坑应能容纳炉内的全部铜液。有芯感应电炉应设置应急电源。4.2.8 高温工作的熔炼、保温及铸造设备的水冷元件应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应急设施。4.2.9 铝及铝合金熔炼炉、保温炉、除气过滤设备、流槽和铸造机等设备,应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设备正上方不应设置通风装置、天窗、水管等存在滴水
14、、漏水隐患的设施。4.2.10 吊运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的起重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JB/T7688.15的有关规定。4.2.11 高温熔融金属熔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和易燃易爆物品。4.2.12 吊运高温熔融金属时,吊罐(包)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运输高温熔融金属的专用路线,应避开煤气、氧气、氢气、天然气、水管等管道及电缆;确需通过的,应采取防护措施。4.2.13 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
15、响范围内。4.2.14 控制(操作、值班)室不应设置在受炽热烘烤、熔体喷溅、明火作用的区域,确需设置时,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对门窗和结构构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存在爆炸危险时,应设置防爆设施。控制(操作、值班)室的安全出口(通道)应避开炽热、喷溅、明火直接作用的区域;当建筑面积大于600?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4.3 其他主要生产设施4.3.1 采用全油润滑的轧机应配置自动灭火和手动灭火装置。轧机排烟系统风机应与自动灭火系统联锁,发生火灾时排烟风机应自动关停。轧机地下室应配备机械送排风系统,风机与自动灭火系统应联锁,发生火灾时风机应自动关停。4.3.2 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放射性标志,入口处的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的规定。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采取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4.3.3 采用氢气或氮氢混合气体作为保护气体的热处理炉应设置防爆、泄爆设施。4.3.4 在涂层、着色的溶剂及黏合剂配制间,应设置机械通风净化装置,并严禁设置明火装置。涂层及着色设备应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