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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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禁毒法,进一步加强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提高戒毒医疗服务质量,规范戒毒医疗服务行为,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二C)一。年一月五日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医疗服务,依法开展戒毒医疗工作,维护医务人员和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
2、药品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服务,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取相应的医疗、护理、康复等医学措施,帮助其减轻毒品依赖、促进身心康复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戒毒医院或设有戒毒治疗科的其他医疗机构。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卫生部负责自愿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对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公安部、司法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拘留所和看守所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机构资质认定与登记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服务资源情况、吸毒人员分布状况和需求,制订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戒毒医疗机构必须符合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符合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或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本办法规定。(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机
4、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订。第七条申请设置戒毒医院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其他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经执业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后逐级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信息通报同级公安机关。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进行“戒毒
5、医疗服务”项目登记。执业登记的具体管理权限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第十条医疗机构取得戒毒医疗服务资质后方可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按照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规定,根据床位及戒毒医疗服务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医师、护士、临床药学、医技、心理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安、工勤人员。第十二条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医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精神卫生专业;(二)现阶段正在从事戒毒医疗服务,执业范围为精神卫生专业以外专业的医师,其从事戒毒医疗服务不应少于3年,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
6、部门(含省级,下同)指定的机构脱产培训3个月以上,考核合格;(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疗的医师应当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第十四条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护士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二)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脱产培训3个月以上并考核合格;(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至少应当有1名药学人员具有主管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至少应当有1名药学人员取得麻醉药
7、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权。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配备具有合法上岗资质的保安人员,戒毒病区每个班次至少配备1名保安人员。第四章执业规则第十九条医务人员应当在具有戒毒医疗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遵循与戒毒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或技术操作规范。第二十一条设有戒毒治疗科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戒毒医疗服务纳入医院统一管理,包括财务管理、医疗质量管理、药品管理等。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根据业务特点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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