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处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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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处理程序1 .目的为了确保工伤处理过程符合国家法规规定,保隙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特制定本程序。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工伤处理过程,特别是非管理层工人。3 .定义3.1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2条第2款,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条,此处的劳动者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3. 2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法律关
2、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4. 3工伤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条件如下: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
4、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4.职责4. 1人事部负责不断完善本程序的制定。5. 2人事部对提出工伤认定、协助劳动部门调查与鉴定、工伤索赔计算等相关工作全权负责。5.工作程序5. 1提出工伤认定5. 1.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本公司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
5、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5. 1.2提交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5. 2协助劳动部门调查与鉴定5. 2.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本公司、职工、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5. 2.2劳动能力的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劳
6、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医疗终结期需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据工伤处理条例26条重新申请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5. 2.3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根据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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