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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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小学教师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的管理,建立一支能够适应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教师的职能、素质和岗位职责一、教师的职能第一条教师应具有高尚的师德,具有现代化的教育思想,业务精湛,富于创新;应是学生学习的指导者,学生未来的设计者,学生智力资源的开发者,学生人生的楷模者。二、教师的素质第二条政治素质。要做到作风严谨、谦和淡泊、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爱岗敬业、讲求奉献、教书育人、精益求精、开拓进取、为人
2、师表。第三条基本素质。现任中小学教师要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要分别达到大专和本科学历,并不断提高学历层次;普通话水平要达到相应的等级水平;计算机技能通过培训考试达到教育部门规定的水平等级。第四条教学素质。能独立承担至少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能担任班主任和组织学生课外活动,在课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具有理解、掌握教育教学理论的能力和教学实践的创新能力,能灵活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具备素质教育在课堂的运用能力,能上好常规课,能承担优质课和创新课。第五条科研素质。树立科研意识,具有善集教育信息、善于总结教学经验、探索教育规律的能力,具有从教学中发现问题、选择研究课题、设计研究方案、
3、实施研究过程、撰写研究论文的能力,具有对教材和学生心理特征的研究能力。第六条管理素质。应具有较强的凝聚力,胜任班主任工作,能组织和开展各种活动,并善于协同其他教师和学生共同完成同一项工作;具备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联系的能力,做好家长学校联系工作;能制定目标明确的工作计划并能有效地实施。第七条心理素质。应具备在生存中的竞争能力、发展中的创新能力、变革中的应变能力、进取中的博学能力、挫折中的自控能力、合作中的宽容心态。三、教师的岗位职责第八条师德方面。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遵守规章制度,热爱科学、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关心帮助后进生;为人师表,
4、廉洁从教,不强制学生购买教学辅助材料、商品,不索要财物,不接受馈赠,不乱办班、乱收费;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其它工作,不得搞有偿家教;遵守社会公德,语言规范文明,衣着举止得体,禁止师生恋爱;正确评价学生,对学生一视同仁,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划分等级;尊重家长,尊重同事,关心集体,不诬陷、诽谤他人,不搬弄事非。第九条教育教学方面。(一)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质量观、人才观,明确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遵循教育与教学规律,认真钻研教材,全面了解学生。(二)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认真制定每学期的教学工作,教学研究工作、班主任工作等各种工作计划。(三)钻研教材、勤于教学、教态端正,注重知识与技
5、能、过程与方法、情感与态度,备好、写好课堂教学设计;课堂教学讲究方法,讲求效率,注重素质教育,渗透德育教育;认真批改学生作业,耐心辅导学生,客观地评定学生成绩,按时按量完成教学任务。(四)抓好学生的思想品德教有,注重学生不同发展阶段的心理、生理特点和个性特征,精心培育、完善学生健全的人格;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班、团、队活动,按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活动,培养学生活泼、乐观、向上的良好品德与个性。(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学校的教研教改活动,勇于承担优质课、创新课;积极撰写教学论文;坚持听课制度。(六)不得随意停课和提前结束授课,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6、,不得借故迫使贫困生退学。第十条家校教育方面。建立家校联系制度,每学期要有针对性的定期家访,定期召开学生家长会议,建立学生学情综合档案。第十一条出勤与工作量。教师应道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得随意迟到、早退、不得旷教,事假病假履行审批手续,履行教师聘约,承担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任务,服从组织分配,完成组织交给的其它任务。第二章教师的继续教育第十二条中小学在职教师按照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接受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取得规定的学分,作为续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第三章教师职务的评聘第十三条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履行教师职责、具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
7、件的教师,可以依据教师法以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申请评定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第十四条推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学校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人事部门制定的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合理设置高、中、初级职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实行竞聘上岗,实现教师职务聘任与岗位聘任的统一。学校和受骋教师双方签订聘约,聘期原则不超过3年。中小学的教师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方可聘任中、高级教师职务。第四章教师的义务与权利第十五条教师应当履行教师法及办法规定的义务,享受其规定的权利。第五章教师的考评考核第十六条学校要根据对教师的职能要求、素质要求、岗位责任要求制定对教师的
8、量化评估细则,运用教师自我评价、教师间评价、学生评价、家长评价等多种途径和方法,科学地设置各种定性指标,进行量化定位,采取过程评价与终端评价相结合,通过对教师的评价,起到既鼓励先进、又鼓励进步,既鼓励竞争、又鼓励合作的激励作用。第十七条教师在聘任期间,学校每学年要进行一次考核,聘任期满要进行一次全面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专业实践技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尤其要加强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应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内容和结果归入个人业绩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教师在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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