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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学习解读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企业规范管理办法(讲义)2023年底,全国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及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证书将全部到期。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食盐定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做好食盐定点企业证书到期换发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发布了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企业规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第一部分:规范条件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一是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盐业体制改实施六年多来,各项改革任务基本完成,食盐行业进入到新的发展时期,规范食盐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行业科技水平、满足食盐产品多样
2、化需求等是下一步重点发展方向。因此,2018年制定的规范条件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需要随着行业发展变化而进行调整。二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的需要。2023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也与同年下发了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对食盐定点企业审核要求及办理时限等内容进行了一定调整和优化,因此,有必要对规范条件管理办法中的相应表述加以修改。三是细化完善相关手续办理要求的需要。2018年制定的规范条件管理办法中,并未对食盐定点企业证书的变更、延续、注销等手续办理要求和程序加以明确规定,给食盐定点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带
3、来不便。本次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拿出专门篇章,对相关内容进行明确和细化,提升了文件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第二部分:规范条件管理办法的解读问答一、规范条件管理办法有何意义和作用?一是落实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以下简称方案)的重要举措。方案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制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规范条件,严格规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等要求,规范条件管理办法的出台保证了盐业体制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二是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和要求的重要依据。食盐专营办法仅仅规定了由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对食盐定点企业资质进行审核,但并未规定具体审核流程和要求等内容,规范条件管理办法是对食盐定点企业审核这一行政许
4、可事项具体操作方式的细化。三是提升行业发展质量的重要抓手。规范条件从企业生产经营能力、设备设施、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企业应符合的条件,对企业开展食盐生产批发活动设定了基本的门槛,有利于推动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二、此次规范条件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此次修订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在简化办理程序方面,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贯彻落实措施(2023年版)中的规定,管理办法不再要求企业在申请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并将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二是在细化完善流程方面,增加了食盐定点企业证书变更、延续
5、、注销等的流程和要求,使得各地盐业主管部门对证书的管理更加规范化,也让食盐定点企业申请相关手续更加明确。三是在统一证书管理要求方面,明确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样式、编码规则及载明事项等方面内容,并制作了标准化的定点企业证书正本、副本样式模板,各地盐业主管部门可按照模板开展证书印制,有利于实现全国统一管理,也给企业跨区域经营带来便利。三、食盐定点企业证书申请及审核的流程是怎样的?根据方案确定的食盐定点企业“只减不增”的要求,申请食盐定点企业证书的企业首先应持有有效期内食盐定点企业证书。流程主要包括企业申请、材料审核、现场审核、颁发证书、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企业申请环节:食
6、盐定点企业依据规范条件管理办法组织自查自改,符合规范条件管理办法所有要求后向所在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核。材料审核环节: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对食盐定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现场审核环节: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审核专家组,委托审核专家组对予以受理的企业开展审核。颁发证书环节: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确认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管理办法所有要求后,按统一模板印制并颁发证书。备案环节: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将获得食盐定点企业证书的企业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四、食盐定点企业证书变更、延续、注销的程序是怎样的?食盐定点企业证书变更程序:食盐定点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情况
7、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证书载明内容的,应向所在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变更食盐定点企业证书载明内容的需提交食盐定点企业证书变更申请书及与变更食盐定点企业证书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其中,除注册地址、生产/批发地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品种等内容的变更需要现场审核外,其他事项变更仅需要材料审核。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重新印制食盐定点企业证书并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企业证书延续程序:食盐定点企业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盐定点企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盐定点企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4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范条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审核,需要提交的材料与新申请证书时一致。省级
8、盐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重新印制食盐定点企业证书并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企业证书注销程序:出现食盐定点企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因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或食盐定点企业依法终止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开展食盐生产、批发业务,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证书的其他情形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将食盐定点企业证书注销。五、食盐定点企业证书载明内容有哪些?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品种、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至。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批发地址、批发区域、社会信用代
9、码、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至。六、如何按规范条件管理办法要求组织食盐定点企业证书的重新换发?为保证食盐定点企业证书的顺利换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主管部门应提前做好食盐定点企业证书的审核准备工作,首先组织本省企业开展规范条件管理办法的宣贯,强化政策的解读和培训,帮助企业正确理解政策要求。其次做好审核换证部署安排,规划好审核工作进度,组织企业对照规范条件管理办法进行自查自改,有计划的提出审核申请,并组建专家组开展现场审核,对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解决。最后对通过审核的企业颁发新的食盐定点企业证书,并及时将新获证的食盐定点企业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第三部分:规范条件管
10、理办法的全文学习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为规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下同)及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下统称食盐定点企业)经营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审核及监督检查,适用本规范条件。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二)持有有效期内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三)拥有自有的或其他食盐定点企业经合法程序许可使用的食盐注册商标。(四)能够持续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五)原
11、料盐应来自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该企业应拥有相应的盐田、盐湖或盐矿资源,并有合法有效的滩涂、海域使用权或采矿权。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可使用所属集团公司内部其他企业提供的原料盐,且该企业也应拥有相应的盐田、盐湖或盐矿资源,并有合法有效的滩涂、海域使用权或采矿权。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应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六)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生产能力应不低于10万吨/年,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南方海盐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生产能力应不低于3万吨/年。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能够持
12、续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多品种食盐,且上一年度多品种食盐产量占其食盐总产量的6096以上。其中多品种食盐指添加食品添加剂、调味辅料或经特殊工艺加工制得,具有特定功能,且非执行GB/T5461的食用盐产品。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批发经营能力(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期内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三)能够持续开展正常的批发经营活动。(四)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配送食盐应有符合食品安全和运输资质要求、且与其业务能力匹配的自有配送车辆或相对稳定的社会运力资源。三、技术和设备设施条件(-)海盐和湖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有较高的自动化、机械化水平,采、收、运原料盐的机械化水平达到90%以上
13、(日晒盐工艺除外);井矿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完全采用多效真空蒸发或机械式蒸汽再压缩生产工艺。(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从事食盐生产应有固定的、满足生产需要和产品质量要求的自有厂房和设备设施;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独立完整的营业场所和仓储设施,与其他功能区域分开设置,避免受到外部环境影响。(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包装设备应当采用自动的灌装和箱(袋)装设备,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区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采用半自动的灌装和箱(袋)装设备。(四)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加碘食盐应采用自动控制加碘设备。四、质量和安全管理(一)食盐定点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政策法
14、规要求,近五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未发生导致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食盐质量安全事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通过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符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及相关质量管理技术规范要求;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以及相关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技术要求。(四)食盐定点企业员工应通过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能力或资质。(五)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其中加碘食盐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
15、GB26878)要求。(六)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所有食盐品种应当有国家级食品综合检测机构或国家级盐业专业检测机构每年一次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信息追溯体系规范要求,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与全国统一的追溯平台对接,实现追溯数据的有效上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五、信用和储备管理(一)食盐定点企业应当建立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会资本(含企业和个人)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准入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二)食盐定点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三)食盐定点企业应当在最低库存基础上(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建立食盐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制度,轮储和出入库食盐有相关凭证,保留详细的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记录。六、附则(一)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食盐定点企业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顺利实施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规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范条件和本办法,负责接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