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负面行为清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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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负面行为清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京政办(2023)8号)文件精神和本市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各方参与主体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切实做到依法合规,服务招标人及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全面了解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中禁止事项和负面行为,营造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我们研究起草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负面行为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负面行为清单)。二、主要考虑一是坚持标准统一。起草过程中重点把握了负面行为清单制定依据的标准统一。制定依据的统一标
2、准为招标投标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中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制发的本领域招标投标制度文件不作为本次制定依据。二是坚持统筹规范。负面行为清单突出招标投标活动参与各方全覆盖,将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等涉及的各参与方纳入清单,并根据各参与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每个环节的禁止事项,详细勾画出招标投标全过程中参与方发生的负面行为。三是坚持动态调整。负面行为清单将按照制定依据的变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招标投标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调整修改或客观工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将及时做好负面行为清单调整工作,并同步向社会公开。三、主要内容负面行为清单设置了招
3、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四类招标投标活动参与方共59项负面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共包括不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不按规定发布公告文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公示与时限不按规定等24项负面行为。投标人包括不符合要求参与投标、行贿、低于成本价竞标、弄虚作假等13项负面行为。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包括不按规定开展评标、收受财物或好处、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协助串通投标等6项负面行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包括电子招投标系统不满足相关功能要求、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违规收取费用或指定购买工具软件、泄密等16项负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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