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流转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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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使用流转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农经发(2023)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耕地保护,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居住权益,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引领,以节约集约利用为重点,以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序流转退出为核心,采取典型示范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的办法,力争在
2、全镇范围内探索出一条“利用集约、布局合理、保障权益、管理高效”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新路子,进一步推动我镇城乡一体化和美丽乡村建设,进一步增强全镇农民获得感和幸福感。二、管理原则(一)坚持先规划后用地。坚持规划先行,加强规划引导,严格按照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居民点规划设计,有计划、分阶段、有侧重地推进。(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执行新增宅基地规划布局和占地面积控制要求,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三)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符合规划用途管制、满足群众意愿的前提下,讨论修订村规民约和采取村民自治的方式,逐步推进保留点有机更新工作,引导宅基地有
3、偿使用,探索宅基地使用竞价机制。(四)健全宅基地准入退出机制。鼓励允许保留点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享受公寓式安置,已参加“小县大城”征搬迁的农户不得审批宅基地,严格审核撤并点进入X点、Y点建房资格,原则上优先安排零星征迁户、等级危房户。三、工作要求(一)政策适用范围1村庄保留点(Y点)有机更新建房区块,2,村新社区点(X点)已规划的剩余地块,3.集镇新市镇(1点)已规划的剩余地块。(二)基础设施费、级差排基费收取标准由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制定本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张榜公布。三低家庭和特殊人群等可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给予减免。1保留点原拆原建农户使用标准面积宅基地建
4、房,可免缴纳基础设施费用。2 .保留点内新分户成员新申请使用标准面积宅基地建房,需缴纳基础设施费用联排不少于5万元/户、单体不少于8万元/户。3 .撤并点农户或零星征迁农户如需进入本村保留点(Y点)或新社区点(X点)使用标准面积宅基地建房,收取基础设施费联排不少于5万元/户、单体不少于8万元/户;如遇多个建房农户有选位需求时,可采用级差排基方式确定宅基地使用人,各村可结合本村实际,合理确定级差排基费,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户,所得收益全部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本村公益事业建设。4 .集镇新市镇农房集聚点(1点),收取基础设施费联排不少于8万元/户、单体不少于12万元/户o剩余宅基地允许安排
5、有建房资格的零星征迁农户采取级差排基等竞争方式入点建房,级差排基费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户。以上收费标准为参考建议,X点、Y点宅基地的安排方式原则上由各村根据本村实际具体研究决定,1点剩余宅基地由镇统筹安排使用,征搬迁遗留户收费标准另行商定。(三)保留点土地流转政策1鼓励保留点(Y点)内农户通过全面有机更新退让宅基地按规划建房。通过全面有机更新退让宅基地建房的农户,由村提出申请,经镇审核确定,主体旧房按照一层5万元,二层7万元,三层9万元进行奖励补偿。连片奖:59户以上连片奖1万元、14户以上连片奖2万元、15户(含15户)以上连片奖3万元(保留点内的新分户不享受连片奖)。辅房、畜舍、临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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