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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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按照县委宋书记的安排,县政协组织专题调研组就推进我县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为确保调研工作取得实效,制定了调研方案,先学习领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然后邀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桥头、城关、塔尔、东峡、长宁、黄家寨镇的主要负责同志,采取召开会议、座谈交流、实地察看等方式,分析研究我县城市管理工作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我县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供县委、县政府参考。我县城市管理工作基本情况为适应城市发展和城市
2、管理的需要,我县于2010年设立城镇管理局,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级局、城建管理监察大队的行政管理部门,领导职数2名。城建管理监察大队为参公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城市管理工作,制定全县城市管理领域工作目标,统一部署全县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共有编制55个,实有执法人员51名(其中:城建管理监察大队42名,城关镇4名,黄家寨镇5名);51名执法人员中参公人员6名,职员2名,专业技术人员1名,其余42名执法人员身份均为普工;另有协管员20名。下设党政办公室、三个执法
3、中队、综合业务室、财务室、广场办、环卫室。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城镇管理局强化管理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不断推进城市管理水平,为改善我县居住环境、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作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城市发展的需要,现行的城管工作在体制机制、运行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城市管理工作的发展。我县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随着我县城市建设速度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功能日益复杂,城管执法工作面临的困难越来越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日益凸现,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政策法规和组织领导方面城市管理政策法规不完善。城市管理缺乏一部高效、规范、统一、完整的法律法规,
4、现有的规章不能给综合行政执法以强有力的支撑,法源上的局限性导致了制度建设的缺失,也导致了城管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常处于“借法执法”的尴尬处境。城管部门颁布的规定既得不到执法相对人的认同,也得不到其他部门的配合。立法的缺失使得城管执法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明确,城管执法单位的职能定位、执法范围、相应权力、人员编制、领导体制、内设机构及解决冲突的方式、协调沟通程序和责任分配的方式不规范。领导机构不健全。国家和省级层面没有专门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缺乏有针对性的政策保障、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管理。各地自行确定城市管理体制,管理模式多样,条块分割严重,机构设置混乱,不能适应现代城市管理需要。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
5、是从有关部门分离出来的执行性职能,其中有些执法事项是无法单独处理的,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如违法建设案件的查处通常都需要规划、土地、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但在日常行政执法中,这种请求往往被有关部门推诿或拒绝,而综合执法机构的层级地位较低,无力协调相关部门的行动,城市管理综合协调运转的效果不明显,涉及城市管理的一些重大问题,需要各部门共同配合时,由于部门众多,政府分管领导决策和协调难度增加,真正执法的单位城管局和分管的政府领导无法协调,没有形成城市管理工作的合力,影响工作效率和执法效能。二、管理和权责方面城管执法的职责和边界不清。我县城市管理处于职能交叉、管理分散、法律边界不清的态势,在实际工
6、作中很难建立统一、协调的步调。多个管理主体重复管理,造成了管理职责不清、资源浪费、管理效率低下的局面,出现了“有利的事抢着管,没利的事没人管”,“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相互推诿扯皮状况。县城管局和其他部门之间的执法权限配置不合理,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执法职责划转不规范,对于如何划分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与职能部门的职责,并未经过严格论证,带有较大的随意性;第二,城管综合执法范围涉及领域过多,而且随着城镇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和建成区范围的不断扩大,城管的职能不断增加。第三,管理职能与执法职能划分发生错位,实行综合执法要求将有关部门的监督处罚职能剥离出来交给综合执法部门,但有的部门则有意无意地混
7、淆管理和执法的性质,将管理职能卸载转移到执法层,以执法解决管理问题,造成管理弱化,既增加了工作层次和过程,也肢解了管理职能,降低了效率。第四,在有些管理领域虽然采取了综合执法,但相关部门的执法职能和队伍仍然存在,有的部门将行政执法权划转给城管执法部门,但并没有把有关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持(技术人员、机构、设备等)进行转移,仍在从事某些执法工作,形成新的职责交叉和多头执法。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县城镇管理局和多个部门有业务上的重叠和管理上的空档,没能很好地保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有些部门将一些不好管、管不好的职责都推给城镇管理局,导致其承担了许多“管不了”也“管不好”的职责。而且城管执法工作的
8、区域范围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就目前城管工作人员配置来看,只能管理县城建成区范围,无法延伸到乡镇,也导致乡镇一级的城镇管理工作出现管理缺失的现象。执法主体与执法单位分离。我县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的部门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林业局、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多个部门,由于管理和执法在职责匡定上缺乏明确界定,加上体制和法律规定上的不统一,作为城市管理执法单位的城管局,其执法行为实际上是替作为执法主体的各部门行使处罚权,而目前城管行使处罚权所依据的大多数执法权责仍在上述各部门的权责范围,造成了执法主体与执法单位分离,执法单位为非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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