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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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一、将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修改为“(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经检测防火性能满足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二、第十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等因保护利用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二第二款中的“有关的应用实例”修改为“有关的两个以上应用实例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特殊消
2、防设计必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比选、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以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案为基础,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和比较后确定。“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如实反映建设工程场地和环境条件,科学设定火灾场景,真实模拟火灾发生发展、烟气运动和建筑结构受火情况,评估消防设计实效和人员疏散保障能力,论证不同使用场景下火灾发生概率。量化模拟参数应当来源于真实案例。“实体试验的规模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验证火灾对建筑物、使用人员、外部环境的影响,实验结果应当科学真实。“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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