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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九号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于2023年2月5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经2023年9月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0月24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1988年3月19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1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1998年7月4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2、一次会议修订1998年7月3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04年1月15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2004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14年2月22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19年9月12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9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23年2月5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23年9月2
3、3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洱海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洱海是人工调控水位的多功能高原淡水湖泊,是大理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大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洱海最高运行水位为19
4、66.0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964.30米。特殊年份洱海最低运行水位确需调整的,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第五条洱海湖区、洱海主要入湖河道、洱海流域其他湖(库)的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类水标准进行保护。实施生态补水工程补入洱海的水,水质应当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类水以上标准。第六条洱海保护管理范围是以洱海水体为主的整个洱海流域,包括大理市所辖的满江、下关、太和、大理、银桥、湾桥、喜洲I、上关、双廊、挖色、海东、凤仪12个镇(街道办事处)和洱源县所
5、辖的邓川、右所、牛街、三营、花碧湖、凤羽6个乡(镇)约2565平方公里的区域。洱海最高运行水位以内的区域为洱海湖区。洱海湖区界线水平向外延伸15米以内的区域为洱海湖滨带。第七条洱海保护管理应当划定湖滨生态红线、湖泊生态黄线和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与绿色发展区:(一)生态保护核心区为洱海湖区以及海西、海北片区洱海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海东片区洱海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向外延伸30米以内的区域,但延伸至环海东路及其以外的,以环海东路临湖一侧路缘线为界;海南片区洱海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向外延伸15米以内的区域,但延伸至城市道路及其以外的,以城市道路临湖一侧路缘线为界。生态保护核心
6、区边界线为洱海湖滨生态红线。(二)生态保护缓冲区为生态保护核心区以外,海西片区南起阳南溪沿大理至丽江二级公路,北至罗时江临湖一侧路缘线以内的区域;海北片区西起罗时江沿大理至丽江二级公路和老环海路,东至马厂村老环海路与环海东路交接处临湖一侧路缘线以内的区域;海东片区北起马厂村老环海路与环海东路交接处,沿环海东路南至环海东路与机场路交接处沿地表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海南片区东起环海东路与机场路交接处,西至阳南溪沿地表向外延伸IOO米以内的区域,但涉及城市规划区的按照城市规划区规划管控;洱海主要入湖河道以及堤岸内侧水平向外延伸30米、洱海流域其他湖(库)水域及其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向外延伸50米以
7、内的区域。生态保护缓冲区边界线为洱海湖泊生态黄线。(三)绿色发展区为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以外的洱海流域。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划定洱海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确定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的具体范围,向社会公布,并对洱海湖区界线、湖滨生态红线设置界桩,对湖泊生态黄线设置标识。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内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洱海入湖河道管理的,还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洱海保护管理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绿色发展和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九条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人民
8、政府应当将洱海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经费投入和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第十条洱海保护管理实行河(湖)长制。河(湖)长制的设置、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水资源、渔业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利用水资源、渔业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下列规费:(-)取水或者使用水资源从事发电等经营性活动的,缴纳水资源费、水费;(二)从事渔业捕捞的,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三)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其他规费
9、。第十二条洱海规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洱海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其使用范围是:(-)水污染防治;(二)水源涵养林的营造和保护;(三)湿地保护修复;(四)生态保护补偿;(五)科学研究和技术培训;(六)洱海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以及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洱海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洱海保护的相关知识,增强公民保护洱海的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洱海保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洱海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违反
10、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造成洱海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第二章保护管理职责第十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承担洱海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组织编制洱海保护治理规划、保护治理方案;(二)制定促进洱海流域产业转型、绿色发展的政策措施;(三)部署洱海保护治理工作,制定洱海保护治理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四)制定洱海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五)审定洱海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和取水总量控制计划;(六)统筹安排洱海保护治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大理市、洱源
11、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洱海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洱海保护管理职责;(二)实施洱海保护治理方案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具体保护措施,落实目标责任;(三)落实促进洱海流域产业转型、绿色发展的政策措施;(四)实施洱海流域水资源调度;(五)组织建设和维护洱海保护治理设施;(六)制定入湖河道污染治理方案,负责河道截污、治污、清淤、保洁等保护治理工作;(七)制定并实施入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八)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制度和农村垃圾、污水、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系统;(九)组织实施洱海流域的生态修复工作,建设、保护和管理生
12、态湿地、生态林地;(十)法律法规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其他具有管理职能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洱海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六条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洱海保护管理的下列职责:(一)落实洱海保护治理的计划和措施;(二)具体落实洱海保护治理方案、入湖河道污染治理年度计划,组织完成河段综合环境控制目标任务;(三)控制面源污染和洱海沿岸污染源;(四)按规定处置农村生活、生产垃圾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五)承担入湖河道、沟渠、滩地、库塘的日常保洁和管护工作;(六)开展洱海保护治理日常巡查检查,制止并协助查处违法行为,做好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13、(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协同做好洱海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对县(市)人民政府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实行工作统筹和业务指导,协调、督促州级有关部门履行洱海保护管理职责;(三)参与编制并监督实施洱海保护和治理的相关规划;(四)对洱海流域由州级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五)对洱海流域的生物引种、驯化、繁殖提出审查意见;(六)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洱海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七)组织查处跨县(市
14、)行政区域或者重大违法的案件;(八)组织洱海保护治理的科学研究以及信息化工作;(九)法律法规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大理市人民政府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组织洱海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落实洱海保护治理措施;(三)推广使用洱海保护治理的科研成果;(F1)按照批准的权限相对集中行使水政、渔政、林政、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五)依法收取洱海保护管理规费;(六)负责对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七)管理西洱河节制闸至天生桥一级电站取水口的河道、引洱入宾老青山输水隧道
15、至出口界碑范围及其工程设施;(A)组织执行洱海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和实施方案;(九)法律法规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洱源县人民政府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前款规定除第七项以外的职责。第十九条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林业和草原、水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洱海保护管理工作。第三章综合保护管理第二十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洱海保护治理规划。洱海保护治理规划应当符合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的国土空间规划,并与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旅游发展等相关规划相互衔接。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正面清单管控,生态保护缓冲区实行负面清单管控。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编制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环保、水利、交通、通讯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监管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第二十二条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