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doc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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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月20日云南省经济委员会第二次委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继承、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传承创新,开拓市场,促进我省传统工艺美术产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国家发改委的部署,开展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的人员,参加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参加评审(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2、:(一)历史悠久,具有百年以上历史;(二)技艺精湛,世代相传;()以传统和天然原料为主,采用传统工艺和技术,作品主要部分以手工艺制作为主;(四)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或地方特色;(五)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第四条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工艺雕塑、刺绣和染织、地毯、抽纱花边和编结、艺术陶瓷、工艺玻璃、纺织工艺、漆器、工艺家具、金属工艺和首饰、人造花和工艺画、剪纸、皮影、手工玩具、民族乐器及其他手工艺品种和技术。第五条评审(认定)工作由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省领导小组成员由省经济委、发改委、民委、监察厅、财政厅、人事厅、劳保厅、文化厅、民政厅、轻纺行业协会等10个部门处
3、以上领导组成。省领导小组下设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产业政策处,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第六条评审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通过评审(认定)省工艺美术大师,激励更多的人员投身到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中来,促进全省工艺美术产业健康发展。第七条评审(认定)省工艺美术大师,每二年进行一次。第八条参评作品以近五年创作的实物作品为主。第九条省工艺美术大师应具备的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誉记录;(二)有较高的艺术造诣、艺术修养和丰富的工艺作品设计制作经验,作品风格独特、技艺精湛,在省内或行业内具
4、有较高声望和影响;(三)连续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创作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四)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含高级技师)专业或相关专业职称满1年;或者具有中级工艺美术师(含高级工)专业或相关专业职称满5年;(五)符合上述(一)、(二)、(三)项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1)对从事工艺美术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其直接设计制作的作品被评为国际或中国工艺美术珍品者;(2)对本省工艺美术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在品种、技艺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要创新者;(3)属我省重点抢救性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的传人或设计制作者;(4)我省独有少数民族或地方特色传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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