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docx
《《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的治安、交通、道路设施、绿化、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建筑规划、市容、灯光、文明施工等的综合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心区范围)本规定所称的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
2、区(以下简称中心区),是指东起泰东路、即墨路、浦东南路,西至黄浦江边,南起东昌路,北至黄浦江边范围内的公共区域。中心区范围的具体划定及其调整,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条(适用对象)凡进入中心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心区内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下同),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管理机关和执法组织)中心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心区城管办)负责中心区的日常管理和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具体负责中心区的日常巡视和检查,并对中心区内的相关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授权相对集中处罚范围以外的违法行为,区城管执法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
3、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中心区内设立的公安机关,具体负责中心区的治安和交通管理。浦东新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心区的相关管理工作,并就相对集中处罚事项对区城管执法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五条(治安秩序管理)进入中心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条(道路交通管理)进入中心区的车辆和行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畅通。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七
4、条(道路设施管理)进入中心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包括人行通道、地道,下同)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对下列违法行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占用道路或者挖掘道路;(二)占用道路堆放物品;(三)挪动、毁损害井盖、路牌、交通隔离护栏等道路附属设施;(四)损坏、侵占道路设施的其他行为。第八条(绿化管理)进入中心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绿化,自觉保护各类绿化设施。对下列违法行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任意占用绿地,拆除或者毁损绿化设施;(二)在树旁和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或者有毒
5、有害的废渣、废水;(三)擅自采摘花卉,折损、刻划树木,借树搭棚;(四)践踏绿地、花坛;(五)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其他行为。第九条(环境保护管理)进入中心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防止环境污染,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对下列违法行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浦东新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委托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二)在施工、运输、装卸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和扬尘;(三)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噪声;(四)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违反有关规定,影响周围环境;(五)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行为。第十条(环境卫生管理)进入中心区的单位和个人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 陆家嘴 金融贸易 中心区 综合 管理 暂行规定 根据 2010 12 20 人民政府 52 修正 并重 发布
链接地址:https://www.001doc.com/doc/9478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