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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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海塘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前款所称海塘,是指长江口、东海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修筑的堤防(含堤防构筑物,下同)及其护滩、保岸、促淤工程。有随塘河的堤防保护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
2、至随塘河边缘的护堤地;无随塘河的堤防保护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外侧20米护堤地;护滩、保岸、促淤工程的范围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前款所称堤防保护范围和护滩、保岸、促淤工程范围,以下统称海塘范围。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海塘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塘的管理。第四条(管理原则)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海塘规划)海塘建设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建设、岁修和养护计划)按照建设、岁修和养护
3、责任,海塘分为公用岸段海塘和专用岸段海塘。公用岸段海塘建设的年度计划,由市水务局组织编制;公用岸段海塘岁修和养护的年度计划,由区(县)水务局组织编制,报市水务局备案。专用岸段海塘建设、岁修和养护的年度计划,由专用单位组织编制,报区(县)水务局备案。第七条(建设、岁修和养护责任)公用岸段海塘的建设,由市水务局组织实施,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公用岸段海塘的岁修和养护,由区(县)水务局组织实施。专用岸段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由专用单位承担。建设海塘,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竞争的方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区(县)水务局负责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专用岸段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责任的落实,并进
4、行业务指导。第八条(经费列支)海塘建设、岁修和养护以及管理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公用岸段海塘的建设经费,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市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用岸段海塘的岁修和养护经费,在区(县)使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区(县)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三)专用岸段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经费,由专用单位承担。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核定的区(县)公用岸段海塘的管理人员经费,在区(县)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第九条(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本市海塘建设、岁修和养护,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海塘建设技术标准、岁修和养护技术规范,由市水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5、第十条(公用岸段海塘的使用)需要使用公用岸段海塘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水务局提出申请,经区(县)水务局审核同意,报市水务局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岸段海塘的绿化、防浪作物以及堤顶道路等水工程设施予以补偿。自申请被批准之日起,公用岸段海塘转变为专用岸段海塘,由使用单位承担所使用岸段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责任。第十一条(新建大堤的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在海塘范围外围滩造地新建的大堤,需要纳入本市海塘统一管理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规定的防汛安全标准;(二)经受连续三年以上防汛安全考验。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新建大堤,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所在地的区(县)水务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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