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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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粘土砖,是指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粘土砖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但农民自建住房除外。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
2、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禁止、限制使用粘土豉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建材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禁止、限制使用粘土豉的监督管理,在业务上受市建设交通委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禁止、限制生产)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禁止新建空心粘土砖生产线。市建材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空心粘土砖生产单位的现有生产规模,按照年度递减的原则,制定空心粘土砖生产的总量调控计划。市建材办应当根据空心粘土石专生产的总量调控计划和空心粘土豉生产单位的现有生产规模,核
3、定空心粘土砖生产单位的年度生产指标。第六条(禁止使用范围)建设工程中非承重墙体以及围墙,禁止使用粘土破;建设工程零零线以上的承重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第七条(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要求)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第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用途)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缴纳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的用途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核定材料)建设单位申请在建项目正式接通供水管网之前,应当向市建材办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办理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的核定手续。建设单位办理核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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