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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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的轮换管理,确保省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常储常新,根据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参照中央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为保持省级储备粮品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承储企业按照省下达的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储备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第三条省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省有关粮食调控政策,遵循有利于保证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
2、剧烈波动,节约成本费用、提高效率的原则。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省级储备粮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省级储备粮轮换的行政管理。负责拟定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会同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储备粮的轮换及验收,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轮换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抽查。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根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认定的承储企业省级储备粮轮换情况和贷款利息情况,进行审核拨付。第七条省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发放和收回省级储备粮贷款,
3、对发放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八条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组织指导辖区内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协调处理轮换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轮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依法接受粮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十条省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拟定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与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协商一致后共同下达。省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原则上粮食为储存总量的20%至30%,食用植物油为储存总量的50%。第十一条省级储备粮轮换以
4、粮食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原则上储存年限:小麦五年、玉米和稻谷三年、食用植物油二年。地下库储粮的,可适当延长轮换周期。对检测认定为“轻度不宜存”粮食,必须在当年进行轮换;对检测认定为“重度不宜存”的粮食,必须立即进行轮换。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承储企业应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申请,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省级储备粮轮换分为同品种轮换、不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和不同库点轮换等。轮换可以采取先销后购、边销边购和先购后销的方式进行。第十三条省级储备粮的轮换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及相应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进行。也可以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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