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docx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1996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黄浦江防汛墙的保护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黄浦江防汛墙,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黄浦江沿岸建设的、具有挡洪防潮能力的城市堤防设施,包括护坡、桩基、墙身、底板、承台及抢险
2、通道等。第三条(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是指黄浦江干流浦西吴淞口至西河泾、浦东吴淞口至闸港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之间的防汛墙及其墙体外缘水域侧5米、陆域侧10米范围内的全部区域。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养护、管理工作及其他有关活动。第五条(主管与协管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主管本市黄浦江防汛墙的保护管理工作。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堤防处)负责黄浦江防汛墙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本市规划、港务、海监、航道、公安、财政等部门应当协同防汛墙管理部门做好黄浦江防汛墙的保护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所
3、辖范围内黄浦江防汛墙保护管理的组织落实工作。第六条(养护责任)市水务局负责黄浦江防汛墙养护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工作。市堤防处负责黄浦江防汛墙养护的具体组织、指导、督促工作。黄浦江防汛墙的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分工:(一)沿江专用岸段的防汛墙,由所在单位负责;(二)外滩地区等重要公用岸段的防汛墙,由市堤防处负责;(三)市政公用岸段的防汛墙,由市堤防处负责;(四)其他公用岸段的防汛墙,由所在区的防汛墙管理部门负责。沿江专用岸段的防汛墙,由市堤防处与养护责任单位落实养护责任。第七条(养护责任变更登记)沿江专用岸段防汛墙的养护责任单位发生变更时,原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在变更前持与养护责任接受单位签
4、订的养护责任变更协议,到市堤防处申请办理养护责任变更登记手续。养护责任的转移,以养护责任变更登记手续办结时为准。市堤防处对沿江专用岸段防汛墙养护责任变更登记的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并同时与养护责任接受单位明确、落实养护责任。第八条(养护技术规定和标准)市水务局应当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订黄浦江防汛墙维修养护技术规定和标准。第九条(养护责任要求)黄浦江防汛墙的养护必须按照本市防汛墙保护管理工作的要求进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落实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按期完成;对各种危害防汛墙安全的行为加以制止;发现防汛墙损坏时,立即向防汛墙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临时应急措施。第十条(维修养护监督)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 上海市 黄浦江 防汛 保护 办法 根据 2010 12 20 人民政府 52 修正 并重 发布
链接地址:https://www.001doc.com/doc/9478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