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1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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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监管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
2、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做好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控制体系,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第二章安全设施与保护区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的运营安全要求)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全专篇内容。轨道交通企业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同步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并确保系统功能符合运营安全的
3、需要。轨道交通车辆、信号、通信、供电、自动售检票等关键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规定的运营技术条件。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将轨道交通线路竣工总平面布置图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安全设施)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安全设施、设备:(一)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紧急疏散照明、应急通讯、应急诱导系统等应急设施、设备;(二)安全、消防、人员疏散导向等标志;(三)视频安全监控系统。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等防疫设施、设备和必要的医疗急救设备。紧急情况下需要乘客操作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当醒目地标明使用条件和操
4、作方法。第七条(设施维护和整改)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测,并按照有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评估,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完好。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调整。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满足运营安全实际需要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对现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整改。第八条(关键设施设备动态监测)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对关键设施设备进行动态监测,并根据运营安全的需要设置在线监测设备。第九条(电梯管理)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轨道交通车站电梯运行的日常安全管理职责,选择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并根
5、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车站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第十条(安全保护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划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并告知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作业内容的,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相关作业单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安全保护区审批手续。第十一条(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管理)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对该轨道交通工程划定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实施安全管理。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经市交通行政
6、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作业方案进行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业单位未按照作业方案确定的施工期限开工或者对作业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作业方案的审批手续。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对作业单位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并对施工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第十二条(安全保护区外的施工管理)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外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其工程施工机械可能跨越或者触及轨道交通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其线路轨道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企业。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施工单位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
7、施工过程中出现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第三章安全运营管理第十三条(运营前安全评估)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不载客试运行;不载客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具备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条件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轨道交通工程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初期运营;初期运营时间不少于1年。初期运营期满且具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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