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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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技术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或技术出让方为本市的法人和公民所签订的技术合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协议。第四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技术合同登记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
2、市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的管理工作。本市各级科技、工商、财政、税务、专利、金融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技术合同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凡订立技术合同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技术咨询、科技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技术合同管理制度。第六条技术合同分为以下四类:(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三)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委托咨询合同与常年咨询顾问合同);(四)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与技术中介合同)。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合同,可视具体内容分别或整体归入前款四类合同之中,但不得将合同中非技术性
3、部分混入技术合同内。第七条各类技术合同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签订,并使用市科委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第八条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管理技术合同的职责是:(一)负责对技术合同登记点进行资格审查、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二)负责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三)负责技术合同统计数据的汇总分析,并按时向国家及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登记的管理工作。第九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派出的技术合同登记点进行。专利技术合同登记点设在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县科委及
4、市科委授权的有关部门,凡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点,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资格审查,报市科委批准,发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章后,可受理本地区或本系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第十条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点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登记场所;(二)有专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第十一条技术合同登记点的职责是:(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审核、认定技术合同;(二)对审核、认定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归档;(三)对技术合同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按月向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报送;(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二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须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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